服务热线:(0531)82316129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誉实著述
公司证券
综合民商
刑事行政
投资并购
知识产权
其他
联系方式
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
(0531)82316129
yslawfirm@163.com
honorlawfirm@163.com
济南市高新开发区舜华东路666号金智源A1座5楼
公司证券 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誉实著述 > 公司证券 >

证监会携手广电总局规范广播电视证券节目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0-08-04 09:22  打印此页  关闭

    近日,证监会下发《关于协同做好广播电视证券节目规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证监局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协同地方广电管理部门规范广播电视证券节目。

  日前,国家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广播电视证券节目不得进行商业化合作,进一步明确规范证券节目要求。证监会为协同做好规范广播电视证券节目,明确了具体工作措施:

  一是,要求各证监局重新审视与地方广电管理部门协作监管机制的完备性和作用发挥的有效性,及时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形成运作有效的常规协作监管工作机制。

  二是,要求各证监局全面迅速摸清和核实辖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数量、时段、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参与证券节目的机构和人员等基本情况,汇总分析不规范问题,及时向地方广电管理部门和有关广播电台、电视台通报。

  三是,要求各证监局以监测不法分子利用广播电视证券节目开展非法证券活动为重点,关注证券节目是否存在宣传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是否存在宣传过往荐股业绩、产品、参与机构和人员的能力,是否存在播出客户招揽内容和联络方式,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是否经过证券监管部门审查或者与审查内容不一致,相关机构和人员是否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四是,要求各证监局协调地方广电管理部门,及时清理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对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反复出现违规问题,经协调处理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证监局应当将其作为典型案例向地方广电管理部门和宣传主管部门通报。广播电视证券节目涉及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存在影响社会稳定风险隐患的,应当通报地方人民政府。

  五是,严格禁止无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以“资深人士”、“荐股高手”、“投资专家”、“操盘手”、“荐股大赛”等名义或形式参与证券节目,对具体证券的价格走势、分析预测作出评论或者作出投资建议,变相招揽客户,非法从事证券业务,操纵证券价格。严格禁止无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的机构和人员,借用、冒用他人业务资格参与此类节目。严格禁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出借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或者为其提供便利。

  六是,要求各证监局切实做好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的合规审查工作。审查的重点是相关产品运营机构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和广告内容是否合规。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的内容应当提示相关产品的固有缺陷和使用该产品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不得含有片面、夸大、虚假宣传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存在明示或暗示投资收益内容,不得含有电话、传真、短信及网址等联络方式。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通知》是证监会对国家广电总局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工作的有力支持。他表示,自去年3月证监会全面开展整治非法证券投资咨询和非法证券理财以来,在地方政府、公安司法机关、工商、宣传、广电、通信管理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取得积极成效,震慑了不法分子。截至2010年6月底,关闭非法网站1565个,清理网络非法证券活动信息4390余条,叫停涉及非法机构和人员的广播电视违规证券节目123个,叫停报刊违规证券广告栏目36个,媒体净化效果显现。公安机关侦破查处非法证券活动案件134起,抓捕犯罪嫌疑人724人,工商部门取缔非法机构27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