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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企业申请注销登记进行形式审查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4-07-16 14:31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

  原告湖南省桂东县A电站系由黄某、钟某、郭某等自然人投资兴建的股份制电站,2005年7月19日在桂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为合伙企业。2008年1月11日桂东县A电站向桂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了全体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等申请注销的材料。

  桂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其职权按照法律规定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形式、且数量齐备故依法作出准予注销登记。2013年5月6日,原告因其挂靠的母公司发生债务危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当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签名系伪造的,认为被告桂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核准的上述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事项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桂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桂东县A电站的注销登记。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桂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核准注销登记是在认定事实错误的前提下作出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原告经营障碍和巨大损失,请求撤销桂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告桂东县A电站的注销登记。

  第二种意见认为:桂东县A电站向其提交的申请注销登记的材料完全符合法定形式,且数量齐备,不存在任何让被告拒绝行使相关行政许可的法定情形,其核准注销登记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规定:“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规定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这两项法条说明,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应对申请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材料齐全作出了具体的解释。

  本案中,原告桂东县A电站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提交了全体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名的《全体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关于桂东县A电站清算完结证明》以及盖有桂东县A电站公章及全体合伙人签名同意转让的《关于桂东县A电站产权转让协议书》,并向被告桂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上缴了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材料符合法定形式,且数量齐备,被告桂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桂东县A电站申请注销登记时尽到审慎合法的审查义务,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应予以支持。

  因此,原告桂东县A电站请求撤销被告桂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的注销登记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作者单位: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邱修荣)

稿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