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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执行威慑机制的若干思考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7-28 13:50  打印此页  关闭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但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执行财产难动等“执行难”现象严重困扰着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据统计,目前我院执行的民商事、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不超过20%,大部分案件需要执行人员通过做大量工作才能执结,造成执行成本增加,司法资源浪费,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实现,影响了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造成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低主要原因:一是公民法律信仰、诚信意识缺失。二是敦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的威慑机制还不够完善和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此规定势必会对执行威慑机制的构建及诚信社会的建立起到积极作用。如何建立和完善执行威慑机制,笔者浅谈几点看法:

    一是完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机制。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是把法院的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都及时、准确、全面地录入到管理系统数据库,通过与银行、工商登记、房地产、出入境、车辆管理等部门的征信系统相链接,实现信息共享,最终形成一种执行威慑机制。通过信息交流互动的方式,把执行案件的案号、执行法院、承办人、执行依据、当事人、标的额、执行进程、结案方式、实际执行到位率等内容向参加联动的单位通报,并通过系统查询,迅速、准确地获取执行信息源,及时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借助联动单位的配合,形成全社会参与执行的大格局,使被执行人在履行义务前人身和权利受到必要的限制,以此督促其主动履行法律判决。    

    二是建立限制和约束机制。通过限制和约束被执行人自由和权利,加大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违法成本,烘托社会舆论的谴责氛围。对拒不提供财产状况或者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及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限制其高消费活动,让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如不得在宾馆、娱乐城等高档消费场所消费;不得购买高档家用电器等高档生活用品;不得出境或外出旅游、度假;不得对办公场所进行豪华装修、购置高档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同时通过媒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公布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名单,达到群众监督的目的。

    三是建立激励制约机制。结合新《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及省高院承诺办理十件实事中设立有奖举报制度的有关通知精神,采取群发短信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新《民事诉讼法》内容,公布举报电话,设立有奖举报制度,形成全民参与执行的大格局。对举报人的接待应实行专人负责,专人登记,并严守秘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建立执行穷尽机制。依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内容,依法用活用足立即执行、财产申报等制度,加大对被执行人及协助单位强制措施的实施,加大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被执行人的制裁和打击力度,严惩暴力抗法行为,运用强制执行措施震慑被执行人,敦促其积极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高案件的执结率和自动履行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