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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配偶在继承中的重复分配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9-17 08:52  打印此页  关闭

                                                        张其辉   

    社会上发生继承的事很多,向法院起诉继承的案件并不多,因为绝大多数继承案件都在民间调解,到法院起诉的继承案件,绝大多数都是非正常死亡引起的继承案件,造成死亡的原因也多是交通肇事、伤害或雇员损害,死者又多为男性。因而起诉者多为年轻女性,而且多在35岁以下。

 

    这些案件向法院起诉前,都经过多次调解,调解未果的原因是:死者的父母、死者的兄弟姐妹,都不想让死者的配偶继承太多,因为死者的配偶在继承中重复分配,担心死者的配偶拿到继承款后会嫁人,会把钱带走,造成老人没钱养,死者的孩子没人养。从2006年11月至2009年8月30日的这段时间里,息县法院共受理9起继承案件,其中有6起是非正常死亡后发生的继承案件,且都是死者配偶起诉的案件。本文只从死者配偶在继承中的权利及其重复分配的合法性方面谈谈个人的意见,让更多的人了解和保护死者配偶在继承中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本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第二款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之中的,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从以上几条法律可以得出几个结论,一、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二、配偶在继承中与其他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三、继承开始前,先分出被继承生前属于个人的财产。四、配偶在继承遗产前应当将其与被继承人的共同财产分出一半归自己所有。说明配偶既有析产权,又有继承权,而且作为配偶的这二个权利具有合法性。即使死者生前未经配偶同意私自书写的遗嘱,也不影响配偶在继承中的析产权和继承权,因为任何遗嘱或公正遗嘱都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有一案例,王某,女,28岁,其丈夫在一次车祸中丧生,死者上有父母,下有一子一女,家中财产60万元。在继承分配时,首先分出30万元给王某,另30万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的总财产,王某在第一顺序继承中又得到6万元。因此,配偶在继承中的重复分配是合法的。

 

    另有一案例,死者姓彭,男,26岁。生前在外地打工,因工伤死亡,工厂老板赔偿28.3万元。在安葬后事后,死者父亲将28.3万元领走。死者配偶张某在痛定之后,带着自己4岁的儿子向死者的父亲要钱,死者的父亲说,自己老俩口将来老了需要钱,并要求死者的配偶将孩子留下,只给张某8.3万元,经多次调解未果,张某诉至法院。一是要求抚养儿子,二是要求按法律规定分配继承款。法院在审理中,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先从28.3万元中分出14.15万元归张某,然后张某再分35375元。最终判决张某抚养儿子,总分得继承款212250元。

 

    任何事物结果的合法性,必须来自于开始的合法性,本文中配偶在继承中重复分配的合法性,也必然来自于配偶与死者生前夫妻的合法性,即必须经过婚姻登记的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