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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令” 不能达到惩治“老赖”的目的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11-24 15:35  打印此页  关闭

                                                        彭诗俊

    2009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征询意见稿)》专家研讨会,就该司法解释草稿的内容征求法学专家的意见(详见《人民法院报》2009年9月18日第一版)。之后,《人民法院报》刊发了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法院陈有根撰写的“读报有感”,认为:《用“限高令”惩治“老赖”意义重大》(详见《人民法院报》2009年9月23日第七版)。对此,笔者不能苟同。笔者通过自己代理的一起执行案件实践(以下简称本案),认为:“限高令”不能达到惩治“老赖”的目的。

  一、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

  本案由海南省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用于工商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与笔者在公安机关查询到的身份证号码完全不同。这不仅意味着该法定代表人有两个身份证号码,而且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界定的9类高消费行为,对该法定代表人基本上起不到限制的作用。乘坐飞机、酒店住宿,该法定代表人可以使用其另一张身份证件;乘坐软卧列车、三等以上舱位轮船,去夜总会、桑拿浴室、高尔夫球场等高档娱乐场所消费,商家唯恐怠慢,有谁会验证身份证?法院的限高令是适用于本地的高档消费场所,还是使用于全国的高档消费场所?申请执行人不是侦查机关,没有能力去调查该法定代表人去哪里旅游、度假?去哪里高消费?其子女在哪里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是否为自己或他人购买高额人身保险,以及其他高消费行为?法院即使接到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的举报,又如何进行查证、确认?申请执行人即使偶尔发现该法定代表人在高消费场所消费,对方也会轻而易举的拉出一群人来证明是别人埋单。本案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转移了自己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财产,搬迁了办公室,怎么会用自己的名义去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装修办公室?该法定代表人手中有多个公司,即使转移到其他公司租赁的高档写字楼办公,又如何追究他的法律责任?由于该法定代表人属于特殊主体,在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清理执行积案的高压下,法院虽然将被执行人列入挂牌的重点执行案件,并一度通知机场限制该法定代表人乘坐飞机,但随之解除。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初衷虽好,但制定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并不具有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得到执行。

  二、执行难,难在现有法律、法规没有得到遵守和执行

  现行法律、法规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对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有许多的规定,但在执行工作实践中却很少看到法院依照现有法律、法规去追究被执行人的法律责任。例如: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此规定为由,多次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但均未被法院采纳。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执行期间新获得的财产或收益,应当在财产所有权转移或实际占有该项财产、收益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申报。”第九条规定:“对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情况的;隐匿、转移、挪用、毁损、挥霍已申报财产的,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及《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8年12月15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公告》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2009年1月9日,执行法院针对本案在《海南日报》刊登《公告》,“限被执行人海南诚利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若拒绝履行或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海南诚利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

  四年多来,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在法院清理执行积案期间,被执行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入股,再转让股权变现收入700多万元,不仅未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收入,而且未履行分文债务。面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立即提取被执行人转让财产收入的申请,法院依然采取了放任的态度。现有法律、法规规定,法院公告面对被执行人的赖债行为,再一次打了白条。法律的尊严、法院的权威荡然无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7条规定:“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在本案中,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两次传唤,但该法定代表人均拒不到庭,法院并未依法对其进行拘传。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在本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多次请求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但均未被法院采纳。

  5、《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限制债务人高消费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禁止被执行人高消费,第五条规定对进行高消费活动的债务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押财产、罚款、拘传、拘留等处罚措施。

  本案申请执行四年多来,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一直乘坐进口豪华越野车出行,但执行法院以该车登记在他人名下为由,拒绝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未对该法定代表人采取任何措施。

  6、《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新闻媒体公告曝光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不按照规定申报财产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或故意拖延规避履行义务的,乘坐高级轿车的等行为予以公告曝光。 

  本案申请执行四年多来,尽管被执行人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但法院一直未对被执行人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曝光。

  上述法律、法规如果能够得到严格遵守,本案早已执行完毕。遗憾的是,即使在全国清理执行积案的高压下,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是否有保护伞的庇护?是否存在权钱交易?法律是否可以对一个民主党派海南省委副主委的赖债行为网开一面?我们不得而知。

  窥一斑而知全豹。由此可见,执行难,不是难在缺乏对“老赖”的惩治手段和方法,而是难在少数法官缺乏对法律、法规的敬畏,缺乏对国徽的敬重,缺乏公平、正义的精神,缺乏职业道德和基本的法律素养。

  如果现有关于执行的法律规定都不能得到遵守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再制定一个《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无异于舍本求末,缘木求鱼。

  要建立和谐社会,人民法院应该保证程序的正义和实体的正义,保证每一条法律、法规都能够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保证不作为、或权钱交易、或充当“老赖”保护伞的法官能够及时受到惩治和追究。不如此,要解决执行难,难!

  (作者:彭诗俊,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