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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纠纷案件期盼专门化审理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2-08-23 10:02  打印此页  关闭

离婚变得越来越容易 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争议颇多

    2012年2月2日,江苏省徐州市的李强和妻子田晓晓吃了一顿难忘的“团圆饭”,地点是在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在饭桌上,即将要离婚的夫妻二人,在法官和陪审员的共同开导下,选择继续一起生活。

  如今,人民法院面临的家事纠纷案件情况日趋复杂,审理难度日益增大,承担的任务更加艰巨,客观上维护稳定的工作压力非常繁重。2011年3月3日,贾汪区人民法院率先在江苏省成立首家家事审判合议庭,探索家事纠纷的专业化审理。在此前的2010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即开始在部分法院试点成立家事审判合议庭。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高其才认为,人民法院推行和推广专业化审判无疑是解决家事纠纷案件审理困难、提升家事纠纷案件审判工作质量、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有效途径。

  家事案件内容复杂类型增多

  “2003年至2007年五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2214.5万件,其中审结婚姻家庭等案件593万件,占民事案件的26.77%。2007年婚姻家庭等案件又有所回升。不考虑继续回升的因素,家事案件在整个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接近三分之一。”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王礼仁说。

  王礼仁认为,家事案件有其独立的特点,具有高度的身份性、公益性、专业性,不仅需要有与之相对称的诉讼程序,还需要有相配套的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才能适应此类案件的审判需要。只有这样,才能理顺家事案件审判程序,有利于优化资源,减少浪费。王礼仁表示,可以集中力量、集中人员,专门研究婚姻案件的审判,提高家事审判的质量。

  王礼仁说,由于没有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目前许多婚姻家庭违法犯罪和侵权案件都没有被纳入国家干预的法制轨道。如家庭暴力、非法干涉婚姻自由、非婚同居关系的解除等,主要都依靠私力手段解决。由于私力手段有限,往往力不从心,当事人的权利或者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或者被迫采取一些过激手段或违法犯罪手段解决。

  “家事案件具有特殊性,不仅需要专门机构进行处理,而且需要将更多的家事案件纳入法律轨道调控。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能适应家事案件的特点和现实生活的需要,让更多的家事案件可以得到有效处理。”王礼仁强调。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表示,现在家事案件在数量激增的同时,纠纷内容也日益复杂化。“比如,无过错离婚尽管使离婚变得越来越简单和容易,但未成年子女到底由谁监护更加合适和妥当却没有理性的统一准则可供遵循,争抢未成年子女的纷争越来越多,尤其在跨国婚姻的夫妻离婚纠纷中更为常见,极端的当事人甚至将未成年子女藏匿或擅自带出国境,导致另一方与子女骨肉分离难以相见,甚至终身不得相见。”陈爱武说。

  既有程序不适合处理家事案件

  陈爱武说,长期以来,我国的家事案件统一由民事法庭审理,且绝大多数是在基层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但是民庭审理的案件不仅仅是假释案件,还包括人身权案件、侵权案件、道路交通赔偿案件以及房地产案件等。这种格局不利于家事纠纷的妥善解决。

  陈爱武详细分析了这种格局的弊端。他说,首先,没有专门审判机构导致民庭在审理家事案件时,将其与其他民事案件同等对待,缺乏对家事案件特殊性的关注。尽管我国婚姻法规定调解是审判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但在统一审理的民庭体制下,家事审判和家事调解的特殊性及其应有机能难以得到充分展示和发挥。

  “其次,没有专门审判机构导致解决家事纠纷所要求的社会参与和协调、联动机制难以建立。尽管实践中一些法院也有相应的改革举措,但大多是零星的尝试,没有制度层面的规定和保障。民庭总体上仍然因袭传承了传统法院所固有的内敛性和封闭性,开放性显著不足。”陈爱武说。

  建立家事法庭具有伦理意义

  在近日召开的家事诉讼程序及立法完善研讨会上,来自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贾明军、吴卫义提出建议,设立专门的家事法庭。他们认为建立家事法庭有着现实、伦理和学术三层意义:

  首先,家事案件数量庞大使其具备了设立家事法庭的现实意义;其次,家事案件有其人身属性,与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不同,其缔结婚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是彼此之间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原始依据,这种人身权是终身而非一时,而一般民事案件不涉及到人身属性。从这个角度来说,家事案件不仅涉及到法律关系,更涉及到社会伦理关系。一旦处理不好,可能影响到家庭成员之间原本稳定的血缘关系,严重的甚至造成数代人的恩怨纠葛。所以,为了更好地促进家事纠纷案件的解决,成立专门的家事法庭,对家事纠纷案件集中且专门化审理有一定的伦理意义。

  另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股权越来越成为社会财富的最主要表现形式。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很多城市在创业潮中涌现出“夫妻店”。随着发展壮大,有些店已经成为公司走上了融资上市的大舞台,夫妻财产也由从前的“万元户”升级到了上千万财产,甚至过亿元。在离婚过程中,因为一般股权价值都比较大,保全起来存在一定的困难,不乏一些人为了隐匿巨额财产恶意转移股权,其股权转让的随意性也让很多陷入婚姻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面临更大的痛苦和损失。家事案件的专业性特点使得对处理家事案件的法官素质要求很高,建立家事法庭,对法官进行专业化培训,加强办案质量,从其学术研究方面来讲有着长远意义。

  两位律师建议,为了方便诉讼,应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独立的家事审判法庭,依法审理第一审家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同样设立家事法庭,对全国家事审判给出指导性意见。上级法院也可以通过审判家事案件发现新问题、新情况,提出更好的解决方案和思路,引导下级法院家事法庭发挥应有作用。

  □相关链接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成立实质意义上的家事法院的国家。1914年,俄亥俄州辛西那提市设立家庭关系法院。

  澳大利亚的家事法院是根据1975年《家事法案》而设立的,地位相当于联邦法院的专门法院。

  德国在1976年制定的《婚姻法第一次修改法》中正式确立家事法院制度。家事审判专门机构分为三级:地方和地区法院家事法庭、州高等法院家事法庭和联邦最高法院家事法庭。

  日本家事法院在1948年正式设立,是与地方法院并列的第一审专门法院。此外,家事法院还有96个派出机构。

  除了上述国家,还有很多国家,如韩国、泰国、墨西哥等逐步实现了家事审判机构专门化的制度建构,形成了具有各自特色的家事法院(庭)系统。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也分别在1983年、2006年设立了专门的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