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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与理性,律师介入刑事案件必须把握的尺度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5-31 10:58  打印此页  关闭

    邓玉娇案发生之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可谓群情激愤,业内多位律师已公开表示愿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特别是北京方面的律师,更是第一时间主动与邓玉娇家属取得了联系,争取了参与其案的宝贵机会。

 

    无需否认,邓玉娇案对于邓玉娇本人而言是一场灾难,但是对于能够参与其案的刑事律师来说,却是一次绝佳的机会,无论本案最终结果如何,只要有机会参与进来,就本案的关注度,参与律师都将一战成名(美名或者臭名)

 

    北京去的律师成功会见了邓玉娇本人,并从其口中获得了重大案情,遗憾的是,律师会见之后,并没有就这一重大案情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而是选择了一个很不理性很没有律师职业道德的举动——在媒体面前曝光,并且在全国人民面前pass了一个相互抱头痛哭的造型。震惊之余,一时间,律师群体失语,偶尔有极少部分律师强烈谴责其行为之外,更多律师选择了沉默。

 

    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如此拙劣的行径,与作秀何异,这已经是涉及律师操守的问题了,其行为严重触犯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重损害了涉案当事人的利益。在律师界,这是一件非常丢人的事情,不仅丢其本人,更丢中国律师的人,该抱头痛哭的,恰恰不是两位律师,而应是中国律师界。

 

    作为执业律师,特别是常年奔走于各种刑事案件的执业律师们,什么样的案件没有经历过,比邓玉娇案更惨烈的刑事案子,笔者也没有听闻律师的哭声,律师,本应该比普通人理性、坚强和执着,或许,笔者是过高估计了两位律师的情感控制力和遇事冷静力,哭就哭吧,问题在于,你哭过之后是否应该将你所获悉的这一重大案情立即通报媒体,公布之前,你是否想过选择在这一时机公布这件事情的性质和后果?

 

    笔者认为,未经当事人授权,律师无权非法散布他人隐私,即使已经获得当事人授权,选择在这一阶段公布,也是非常不妥的。律师之所以是律师而不是普通的人,是因为律师相对于普通人而言需要更加理性,更加注重案情对于刑事侦查和刑事审判的法律效果,这种效果绝不是媒体效果,媒体是无须负法律责任的,因为媒体追求更多的是关注度和大众的眼球。

 

    作为刑事律师,如果当真获悉涉案当事人有涉嫌强奸嫌疑,其第一时间应当做的,即使已获得当事人授权,也不应当即告知媒体,因为马上告知媒体,轻一点说,是打草惊蛇,往重了说,有间接通风报信之嫌,媒体公开后,相关消息被涉案嫌疑人获知后必然采取对策,很显然增加了案件侦破的难度。

 

    正确的处理方式,我认为,刑事律师如果掌握了该情节,则第一时间的反应,应当是依法控诉负责邓玉娇案的巴东公安机关具体侦办人员存在渎职嫌疑,考虑到本案的复杂程度,由巴东公安机关继续刑事侦查权利可能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律师可代为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有关人员及有关机关刑事回避,并申请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北京去的律师有没有取得邓玉娇及其家属的授权公布邓玉娇受到性侵害,暂且不论,即使有授权,两位律师也把先后顺序给弄颠倒了,至于选择公布的时机,更是严重错误。

 

    巴东官方代表邓玉娇的母亲宣布与律师解除委托,是否合法,是否有效,这件事情的台前幕后究竟还有多少不为人所知的东西,值得我们继续关注下去,但有一点几乎是肯定的,那就是北京去的那两位律师,很有可能再也没有机会为这个案子继续提供所谓的法律援助了。

 

    听说律师很不甘心,意欲赖在巴东继续取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信任和委托,窃以为大可不必。

 

    邓玉娇案,中国并不缺真正要为她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