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531)82316129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誉实著述
公司证券
综合民商
刑事行政
投资并购
知识产权
其他
联系方式
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
(0531)82316129
yslawfirm@163.com
honorlawfirm@163.com
济南市高新开发区舜华东路666号金智源A1座5楼
刑事行政 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誉实著述 > 刑事行政 >

“贪官”逃往境外就能逍遥法外吗?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6-08 11:21  打印此页  关闭

        ———就“中行开平案”访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专家王秀梅教授

    1993年至2001年期间,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3人,历时8年犯下了惊天大案:三人合谋贪污、挪用银行公款合计4.83亿美元,创下了建国以来银行系统最大的资金盗用案。三人经过周密计划,成功逃往国外,该案又被认为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贪污挪用金额最大的贪官外逃案。

  2004年4月16日,该案主犯余振东,被美国警方逮捕后驱除出境并押送至我国移交给了我国警方。2006年3月30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余振东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0万元。

  2009年5月6日上午12时30分(美国时间),美国联邦内华达地区法院法官在拉斯维加斯宣判:许超凡因犯有组织腐败犯罪、洗钱、跨州携带盗窃资金、护照欺诈、签证欺诈、婚姻欺诈等6种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被告人许国俊以同样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2年;许超凡的妻子邝婉芳因护照欺诈、签证欺诈、婚姻欺诈,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许国俊的妻子余英怡因同样罪名,判处有期徒刑8年。此外,法官还判决4被告偿还中国银行4.82亿美元。

  至此,震惊全国的“开平银行金融大案”3名主犯均已被定罪量刑,受到了应有刑事制裁。

  据披露,目前我国逃往境外的“贪官”为数不少。那么这些“贪官”逃往境外是否就能逍遥法外呢?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如何?有关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否就能保证外来“贪官”免受刑事处罚呢?

  为此,《法制日报周末》记者专访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秀梅,请其就中外有关法律制度予以分析说明。

  三主犯仍具有中国国籍

  记者:“中行开平案”三名主犯精心策划逃往美国的方式,均是通过伪造的香港护照,申请美国签证,并在香港与美国公民假结婚,然后逃往美国隐姓埋名下来。

  他们企图成为美国的“隐形富翁”,逍遥法外,但却未能如愿。

  在本案中,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一下3名主犯受审时的身份。他们以如此方式进入美国境内之后,是否已经取得了美国国籍?3名案犯在接受审判的时候,他们的国籍到底应该是哪个国家?

  王秀梅:首先,我们先看看美国国籍的取得。美国国籍的取得方式中确实包含以与美国公民结婚的途径取得,而且这个途径也是最快捷的方式。

  通过婚姻获得美国国籍需要完全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婚姻关系建立时必须有法律上的承认;

  第二,申请移民手续完成时,婚姻关系仍然有效;

  第三,绝对不是为了达到移民美国的目的而结婚。

  “中行开平案”三名主犯恰恰是为了达到移民美国的目的而结婚,且所建立的婚姻关系是法律上不予承认的虚假婚姻,应该说事实上他们取得美国国籍未能如愿。

  这点从余振东被捕的过程可见,2002年12月19日,余振东应约来到加州洛杉矶的原“移民与归化局”办公室,就其移民事宜面谈时,被FBI逮捕,余尚未取得美国国籍。2004年9月下旬,许国俊在美国堪萨斯州一个小镇上被捕;2004年10月初,许超凡在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的一个小镇被捕。从其潜逃到美国的时间跨度和美国法律的规定上看,“二许”亦未有足够的时间申请入籍。

  虽然我未能看到美国法院的判决,也无法得知美国法院判决书所列出的“二许”身份,但从我国政府对待“中行开平案”主犯遣返的态度上亦可见3名主犯在美国被逮捕或者受审时的身份仍然具有中国国籍。   

  我国法院对外逃“贪官”仍有刑事管辖权   

  记者:如果这3名主犯的国籍都仍是中国,那么美国司法机构是否对本案具有刑事管辖权?

  如果美国司法机构有刑事管辖权,那么我国司法机关是否还继续有刑事管辖权呢?我国司法机关能否就本案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王秀梅:就“中行开平案”三名主犯的犯罪行为来看,中国和美国享有并行的管辖权,即美国和中国均有权行使刑事管辖权,只是刑事管辖的属物性有所不同。

  首先,从管辖权行使的属地性上分析,3名主犯在中国和美国境内均实施了犯罪行为,仅依照刑事管辖的属地性,美国就有权对在其境内实施犯罪之人行使管辖权;而我国则不仅可以依据管辖权的属地性,还可以依据管辖权的属人性对3名主犯行使刑事管辖权。

  其次,虽然中美之间存在并行的管辖权,但两国行使管辖权并不发生冲突。这是因为,美国法院审理的是3名主犯在企图进入美国和进入美国领土后实施的违反美国法律的行为;我国法院已经或者即将行使的管辖权是3名主犯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的违反我国刑法的犯罪事实。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国际认可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我国法院不再审理美国法庭审理中涉及3名主犯的犯罪事实,但这种不涉及并不是因为管辖权的属地性进行绝对的划分。我国司法机关不再审理的是美国法院已经涉及的犯罪,对美国法院没有审理的犯罪事实,我国司法机关仍可依照管辖权的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特别是对3名主犯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审理。

  记者:许超凡、许国俊二人在美国被判刑之后,或者服刑完毕之后,是否存在被遣送回国的可能?

  王秀梅:“二许”在美国服刑完毕后,将被要求限期离境和驱逐出境的可能性相当大,而且他们回国后,还将面临我国刑事司法管辖权的行使,审理其在潜逃美国之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实施的犯罪。

  美国并非外逃"贪官"的避风港

  记者:您能否介绍一下西方国家主要是美国刑事法律方面,对在其他国家犯罪后逃往美国的人员都有哪些法律规定?即在其他国家犯罪之后按照美国法律一般会怎样对待进入美国境内的这些犯罪人员?

  王秀梅:据我所知,美国刑事法律不因犯罪行为人的国籍不同而在适用上有所不同,即无论是美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在美国境内实施犯罪的,将一律适用美国刑事法律予以处罚;对于那些在其他国家犯罪后逃往美国的人员则视情况而定。

  原则上美国不是罪犯的避风港,美国也不愿意收留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犯罪的外国人在其境内停留。但是如果该人以合法途径进入美国,而美国又没有收到有关国家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同时该人也没有违反任何美国法律,美国则无任何理由规制这种逃往美国的人员。

  如果有关国家依照公约、条约或者协定,如《中美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美国则可以对逃到其境内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财产采取一定的措施。

  尤其是9·11后的美国,他们特别强调:“我们就是希望向这些外国罪犯发出这样一个信息:别来美国!”

  2003年8月,美国专门成立了移民和海关执法特别行动小组,该行动组有权没收涉嫌贪污腐败的外国高官经由洗钱渠道进入美国的财产。

  记者:外逃“贪官”进入美国境内之后,他们有权利享受美国的“自由”与“福利”吗?

  王秀梅:形式上看,美国虽然是个高“福利”、极“自由”的国家,但美国的“福利”与“自由”完全笼罩在其发达的法律体系之中。任何人若要拥有享受美国的“自由”与“福利”的权利,首先要尽到遵守美国事无巨细的各种法律规定,没有任何超越法律的“自由”与“福利”。所以,“中行开平案”三名主犯的虚假身份决定了他们不可能享受到美国的“自由”与“福利”。

  记者:许多贪官有了巨款之后,往往会想方设法将赃款转移境外,以便在境外挥霍。但据余振东讲,他们逃往美国之后,虽然账户上有资金,但是提不出来,所以他们经济上并不十分宽裕。

  请问,美国法律对于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巨额资金有什么样的限制没有?是否会追究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王秀梅:据我理解,3名主犯不是经济上不宽裕,而是“不敢”宽裕。因为美国是目前收税标准最高的一个国家,有非常严格的资金往来的详细记录。美国公民或者生活在美国的外国人以及公司企业每年都要主动填写纳税表,纳税一方面体现了公民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要求纳税人的诚实,一旦发现纳税报告有欺诈现象,则有可能构成刑事法律规定的不正常交易罪。

  “二许”上诉改判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记者: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被告人数罪并罚,最高刑不能超过20年。许超凡、许国俊在美国则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和22年。

  请问,按照美国刑事法律规定,如果没有身体健康等方面的特殊原因,他们有可能坐够25年和22年牢吗?特殊情形下,他们最低必须坐牢多少才有可能获得自由或者有限度地获得自由?

  王秀梅:美国地方法院判处许超凡和许国俊分别入狱25年和22年,该刑期是数罪并罚的结果。

  美国的数罪并罚与我国数罪并罚存在很大不同,我国数罪并罚有上限的限制性规定,而美国的数罪并罚除了有死刑的州或者被告人被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刑罚时,可采用吸收外,基本上是将每一个指控所确定的量刑进行单纯的相加,并最终确定执行的具体刑期。

  但是根据美国刑事法律和相关法律规定,他们有权享受美国的减刑和假释制度,因而有可能无需服满25年和22年。但是,由于“二许”案是美国地区法院的判决,而各州之间的法律适用标准也不近相同;轻罪和重罪适用减刑和假释的条件和减刑的幅度,假释所要求的最低服刑期限为多久亦有所不同。

  根据美国法院对“二许”的判决,即便“二许”刑满释放,还仍应面临3年的监管期。即便3年期满,我确信他们还将被遣返回国或者被美国政府驱逐出境,再次接受我国刑事审判,因而他们最终获得自由应该说还会有很长一段时间。

  记者:目前美国法院对徐超凡、许国俊所作出的判决是一审判决。据报道他们二人已经提出了上诉。请简要介绍一下美国的刑事审判上诉制度,并请分析判断一下该二人提出上诉获得改判或者减刑的可能性如何。

  王秀梅:在美国刑事审判中,州最高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受理无论是被告人及其代理人,还是检察官提出的上诉,即便州最高法院决定受理上诉案件,也仅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进行审查,而不涉及事实方面的审查,因为事实部分已由一审期间的陪审团负有责任地予以确定。因此,只要一审过程中不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瑕疵,那么“二许”上诉后获得改判或者减刑的可能性则微乎其微。

  国际公约及双边协定推动跨国惩治“贪官”   

  记者:在本案中,《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是否均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主要发挥了哪些作用?请同时简要介绍一下这两个国际公约和一个两国之间的协定。

  王秀梅:《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是目前世界上第一项针对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全球性公约。它确立了通过促进国际合作,更加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宗旨,为各国开展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公约规定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洗钱、腐败和妨碍司法等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联合国系统制定的第一个专门规定反腐败的国际公约,体现了国际社会治理腐败的共同意愿和决心,对促进各国预防和打击腐败、加强国际领域的反腐合作、促进腐败资金的追回具有重要、积极的意义。

  美国虽然不是上述两个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但美国对上述两公约规定的内容则持支持的态度,且美国政府在实际行动上也是在遵循着上述两公约的有关规定

  《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是目前中美两国开展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的基本法律文件。虽然该协定并不是刑事合作与司法合作中包罗万象的综合体,但该协定规定的内容为中美两国刑事司法协助提供了可参考性文件,并为双方进一步刑事司法合作,包括通过个案协商解决的模式遣返中国外逃人员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尤其是余振东的成功劝返和遣返对外逃贪官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记者:近年来,我国腐败大要案频发,贪官案发前出逃境外的现象也频频发生。本案的处理,您认为对我国的反腐败工作会有什么样启示?对那些“贪官”或者潜在的“贪官”来说,又有什么样的警示意义?您觉得“贪官”一逃了之逃往境外就能逍遥法外、免除牢狱之灾吗?

  王秀梅:通过本案的处理,我认为,只要我国司法机关不放弃对外逃贪官或者其他逃匿罪犯的追诉,国际社会就不存在可供犯罪分子居留的避风港,而且通过本案中美双方成功的合作,也有助于我国采取多渠道、多种方式与多国展开全方面追逃行动。

  通过本案的处理可见:法网恢恢,贪官或者潜在的贪官无论逃到或者拟逃到何处,都无法逃避法律的制裁。特别是美国对“二许”的刑事审判也为其他国家树立了一个审判中国贪官、遣返中国贪官、驱逐中国贪官,并协助中国追赃的典范。

  同时,通过对余振东成功遣返后的量刑结果与“二许”在美国接受审判的结果比较分析,贪官主动接受遣返的,事实上只接受了我国刑事审判,且所受到的刑事处罚远远轻于坚持留在他国的贪官,贪官逃往国外不仅不能过着逍遥法外的悠闲生活,反而会受到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