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分别公布了2010年国家赔偿标准,要求全国法院检察院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新标准规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为每日125.43元,比上年日赔偿标准增加了13.44元(7月17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
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导致的国家赔偿标准,依据上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确定。当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发生变化时,随后年度的国家赔偿标准也相应变化,因此,近年来几乎每年都要重新调整一次国家赔偿标准。这是正常的制度联动,不足为怪。不过,在几次国家赔偿标准的调整过程中,笔者发现其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已经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便:
一是政出多门,浪费制度资源,降低国家赔偿标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应由哪个机关来公布每年的国家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并无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而依目前的惯例,每年的国家赔偿标准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分别向本系统发布通知,要求本系统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其实,由“两高”的内部机构对外发布相关标准,权威性明显不够,恰当的方式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文件,公布国家刑事赔偿标准。
二是发布国家赔偿标准的时间不一,甚至相差数月,影响了司法机关对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笔者注意到,2008年的国家赔偿标准是当年的4月2日对外发布的,2009年则是4月9日发布的,而今年则迟至7月16日才对外发布,在今年上半年整整半年时间里,司法机关无所适从。以全国高度关注的河南赵作海案为例,该案的国家赔偿是在今年5月上中旬,而商丘中院则囿于今年的国家赔偿标准尚未公布,只能以2009年标准为基数,再参照上两个年度的增长率加以确定。这种方法虽从理论上是可行的,但从实际情况看,赵作海实际获得的国家赔偿数额比按照刚刚公布的新标准计算仍然少了4103元,虽然相差不大,但毕竟比应得的还是少了,这就给基层司法机关带来了难题:是维持原决定呢,还是依照新标准增加赔偿?
三是国家赔偿标准适用年度的起止时间不明,也给司法机关工作造成被动。依据惯例,没有明确指明的“年度”一般是指公历年度,即从每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严格说来,按公历年度执行国家赔偿标准亦并无不可,但关键问题是,每年“两高”公布当年国家赔偿标准的时间决不可能在年初的元月份,更不可能在上年年末,因为这个标准受制于国家统计局的年度统计数据,而这个数据最早也要在每年的3月才会发布。这样以来,如果按照公历年度执行,每年的国家赔偿新标准都要自然向前追溯3个月,而这3个月中已经处理的国家赔偿案件,都可能出现类似赵作海案的赔偿数额确定不准的情况,给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工作带来被动和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