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观察
王石川
记者从四川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根据《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征用时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应急处置征用手续并登记造册。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应急征用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10月7日《成都晚报》)。
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时,可征用个人财产,该消息一经传出,顿时引得坊间哗然,各种忧虑与不满喷薄而出,有网友担心这是合法的侵占民众财产,还有人担心一经征用个人财产将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平心而论,打量该《草案》的这一条款,我们不妨多一些审慎与理性。其实,所谓的“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并无甚新意,因为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2条对政府处置突发事件时向单位和个人的征用行为已做了相应的规定。四川省的这一《草案》正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而制定的办法。不久前,广东省颁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与四川省的条例相差无几,两者都是脱胎于突发事件应对法,不同的是,在“可征用个人财产”的相关条款中,两者都比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得更详尽,突发事件应对法赋予了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可征用个人财产的权力,却未规定是否偿还,而地方的相关法规或草案则都明确注明了这一点。
基于此,网友所疑惧的个人财产一经征用将有去无回,有多虑之嫌。更值得咀嚼的是,公民为何有此担忧或者说有此误读,原因不外乎两方面,一方面是公民的私产意识十分强烈。应该看到,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过市场经济的一番洗礼,公民已经有了神圣的物权意识,2004年3月,宪法修正案中“私产入宪”的突破——“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也强化了公民的这一认知。遍观现实,公民不惮于做“最牛钉子户”,敢于向政府讨价还价,未达到心理预期就是不让渡个人财产,时常把“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挂在嘴边,就是例证。有学者认为,财产权不仅是公民个人的经济权利,事实上,也更是政治权利,财产权还为民主政治提供了最牢固的道德基础。只有市场经济和法治下的宪政民主才能把全面的、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变成现实。
另一方面公民心中有阴影,有不少悲剧性的体验。即不少人耳闻目睹或亲身经历过自己的财产被征用,或者被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征用而有去无回、或补偿很低,比如一系列强拆事件,比如,一些官员表现出的漠视公民财产权利的现象等,这些才是公众对征用恐惧的真正原因。正如有学者称“拆迁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国家无论如何必须要通过一种机制来保证政府不能纯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单方面的牺牲个体利益”。即便是为了公共利益,也并不是说想怎么拆迁就怎么拆迁,也不代表想怎么侵犯就怎么侵犯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基于此,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可征用个人财产,有一定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但是有正当性不代表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征用,必须警惕发生异化,为此需要做到三点,一是更准确地界定何为突发事件,不能动辄以突发事件的名义侵占公民财产,提防突发事件成了“筐”。二是,设立公民可以自由议价的制度平台,保障公民的博弈能力。三是,个人的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足额赔偿,不能缺斤短两,为此就需要纳入法治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