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作证都面临着“三难”问题,即通知证人到案难,到案后说实话很难,再通知其到法庭上接受质证更难。虽然现行刑诉法明确规定作证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但是,证人出庭率不足5%,致使多数法庭认证、质证程序名存实亡,严重影响着刑事案件的质量。
此次刑诉法修改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制度进行了重点修改,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樊崇义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这次刑诉法修改对证人作证制度的改革,有利于解决证人作证的“三难”问题。
明确应当出庭作证范围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问题,我国现行刑诉法已有规定。现有规定明确了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应尽作证义务,出庭作证;凡是证人证言都要接受法庭控辩双方质证;还规定了伪证和隐匿罪证的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刑诉法的规定,应该说是符合诉讼要求,适应诉讼规律,又比较理想的证人作证制度。”樊崇义说,但是,司法现实残酷地回应了这些美好的规定,“作证难”成为中国迈向民主与法治之路的一个重大难题。
樊崇义认为,通过法律修改,一步就实现现行刑诉法所确定的证人作证目标的想法不太现实,解决这一问题只能循序渐进,让出庭作证范围逐步扩大。
“因此,新修改的刑诉法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在保留原来比较理想的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的情形。”樊崇义分析,根据新修改的刑诉法,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包括: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人证言;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目击犯罪情况的,也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樊崇义认为,立法所确立的这一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使用了比较抽象的“有异议”、“重大影响”、“有必要出庭作证的”等措辞,到底哪些人应当出庭,立法把这个难题交给司法机关,由办案的检察官、法官把握个案情况加以裁量。
“新修改的刑诉法把这一裁量程序安排在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中,在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由审判人员确定出庭证人名单,并于开庭三日前送达通知书。”樊崇义补充说。
首次确立强制出庭作证
“此次刑诉法修改增加了强制证人出庭的规定,以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樊崇义说。
“新修改的刑诉法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樊崇义认为,这是我国首次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强制出庭作证制度。这一举措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依法治理“作证难、出庭难”、规范证人作证行为的决心。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条款很多人认为是对“大义灭亲”制度的废除,樊崇义则认为,这一规定只是对传统的免证特权制度有所吸收,不是对“大义灭亲”制度的彻底废除,作证仍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只是免除了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的强制到庭的义务。
增加证人作证保护规定
此次刑诉法修改规定了对证人作证的保护制度,以及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惩罚措施。樊崇义认为,这些规定改变了长期以来刑诉法只注重授予权利、要求义务,对规范权利行使和保障义务履行的制裁程序不足的做法,在许多程序的设置上,都对保障和制裁进行明确规定。
“对于证人的保护,首先是人身安全的保护。”樊崇义说,新修改的刑诉法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并在法律中列举了具体的保护措施。并且证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予以保护的申请。
“新修改的刑诉法还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及误工损失,应当给予补助。对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樊崇义说,这些规定都是为了解除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以保证证人出庭作证。
樊崇义指出,在解除其后顾之忧的同时,对应当出庭而拒不出庭作证的,新修改的刑诉法除了规定强制到庭外,还进一步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处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从以上三个方面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新修改的刑诉法根据我国当前证人作证难、出庭难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对证人作证制度作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就这些举措的内容而言,我认为我国证人作证制度已经形成了一套科学完整的证人作证机制。”樊崇义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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