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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多重许可使用时销售商的审查义务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3-03-25 10:11  打印此页  关闭

   裁判要旨

  销售的商品涉嫌侵犯相关著作权,而实质上该侵权纠纷的发生是源于该著作权在许可与转许可过程中的瑕疵,则只要销售商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即不构成侵权。

  案情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原创动力公司)是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衢州坊门分店(简称沃尔玛衢州分店)销售的拖鞋上使用了“喜羊羊”等卡通形象,沃尔玛衢州分店为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简称沃尔玛华东公司)设立的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原创动力公司将《喜羊羊与灰太狼》所涉卡通形象作品著作权特别授权给资讯港管理有限公司,资讯港管理有限公司又将该著作权特别授权给广州新原动力动漫形象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新原动力动漫形象管理有限公司又将该著作权特别授权给上海天络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商业化经营,上海天络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又将该著作权普通授权给耀利(中国)有限公司(简称耀利公司),之后耀利公司开始生产涉案拖鞋并授权南通宏秀鞋业有限公司(简称南通宏秀公司)为“喜羊羊与灰太狼”拖鞋产品合法经销商,南通宏秀公司又授权上海驭腾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驭腾公司)为耀利公司的“喜羊羊与灰太狼”品牌拖鞋在华东地区的分销商。上海驭腾公司与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有《供应商协议》。

  原创动力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沃尔玛华东公司、沃尔玛衢州分店立即停止侵犯“喜羊羊”卡通形象著作权;赔偿原创动力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裁判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创动力公司是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所涉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从沃尔玛华东公司和沃尔玛衢州分店提供的一系列授权书证来看,涉案卡通形象著作权具有连贯的授权,可以认定沃尔玛华东公司和沃尔玛衢州分店所售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且在采购涉案商品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本案商品的著作权纠纷源于原创动力公司之后的多重许可使用合同的瑕疵所致,涉案商品实质上并未侵犯原创动力公司的著作权。2012年8月23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创动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大型销售商所售商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对于销售商在采购商品时对与商品相关的知识产权应负何种审查义务,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而只是规定了销售商在构成侵权时免除责任的条件。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虽然所售商品涉嫌侵权,但纠纷是源于权利许可转授过程中的瑕疵所致,法院经过审理判定所售商品并不构成侵权。

  1.免除赔偿责任与不构成侵权

  免除赔偿责任与不构成侵权是审理此类案件中应严格注意的两种不同情形。近年来,针对销售商尤其是小型零售商的维权趋势明显,要严格区别两种情形以避免在审判中为达成调解目的而混淆是非。免除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已经构成侵权,而不构成侵权相对免除赔偿责任而言是上游概念,并无免责前提。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区分对待,若不构成侵权则应果断驳回原告诉求。

  2.著作权多重许可使用情形下销售商应负何种审查义务

  首先是著作权出现多重许可使用情形时的合法性标准问题。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由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在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后,若无约定,被许可人再次许可第三人使用时必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因此,在出现多重许可使用情形时,无论中间经过几次转许可均需经著作权人同意方达合法性标准。

  其次是存在多重许可使用情形时销售商应负何种审查义务。确保所售商品合法是销售商义务,但对其苛以何种标准的审查义务就成为一种利益平衡的考量。笔者认为,存在多重许可使用情形时,不应苛以销售商过重的审查义务,销售商负形式审查义务即可,实质性审查义务应只存在于权利的被转授者或被许可人与其前手权利人之间。当然,这并不是说销售商可以此为由逃避责任,形式审查义务的标准仍要求销售商以本行业内从业主体应有的谨慎注意为标准,严格审查商品提供者的资质以及商品的来源、价格、质量等指标是否均在合理的范围内,只是在此基础上免除其面对与商品相关的著作权存在多重许可使用情形时对多份许可使用合同的实质性审查义务。本案中的情形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亦不矛盾,因为此时销售商的角色并不是被许可后相关著作权的使用者,不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

  具体到本案,在许可使用合同的合法性方面,耀利公司之前的几次许可使用合同均对许可使用的内容、范围等权限作了详细规定并征得著作权人同意,而耀利公司之后的许可使用实质上仅仅是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南通宏秀、上海驭腾两公司的角色是经销商与分销商,实质上并不牵涉著作权的许可使用问题。因此,双方争议的产生是源于耀利公司之后的许可使用争议,而沃尔玛华东公司与沃尔玛衢州分店并无义务对之前的多份许可使用合同进行实质性审查,亦不必对此负责任。

  本案案号:(2012)浙衢知初字第26号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清启 程顺增

 
来源: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