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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的委托代理关系源于信任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3-20 09:31  打印此页  关闭

   笔者从事律师工作多年,接触过形形色色的当事人。笔者认为,律师和当事人和谐的委托代理关系,源于信任。

  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大到国家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小到一个省,一个市,一个企业,甚至一个人,都要依法办事。   

  法治社会的基石是信任,而信任关系的建立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

  律师和当事人和谐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部分。试想,当事人把自认为处理不了的法律纠纷和事务委托律师办理,如果律师不尽职尽责,将不仅有损律师在当事人心目中的正义形象,势必会引起投诉,甚至诉讼的发生,因此,律师和当事人建立和谐的委托代理关系,至关重要。

  那么,律师和当事人怎样才能建立和谐的委托代理关系呢?这不仅是摆在当事人面前的话题,也是律师必须面临的话题。

  笔者不妨抛砖引玉,将自己多年的心得诉诸笔端,以供参考:

  首先,律师要留给当事人沉稳、干练和可靠的感觉,并完善《委托代理合同》的内容。

  第一、当事人委托律师看重的不仅是律师的能力、经验、学历、人脉和谈吐,更重要的是律师的人格魅力和责任心。

  有些律师过分炫耀自己能力和经验,在当事人面前滔滔不绝,借此来换取当事人的信任,但效果往往不佳。
  
  有些律师利用自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政治身份来炫耀自己、吹嘘自己或利用“立法委员”、“十佳律师”等社会荣誉来过度宣扬自己、推销自己,笔者认为,此举是律师无能的表现,因为律师是靠能力和品质吃饭的。

  还有些律师过分强调自己的学历、职称,总爱在名片上注明自己是“xx大学毕业”、“法学博士”、“客座教授”、“一级律师”等所谓的头衔。   

  甚至为了获取当事人的好感,暗示自己与“xx法院”、“xx检察院”或“xx领导”有关系,可以包打官司。

  还有的律师为了揽取案源,不惜捏造事实、诋毁同行或者没有原则的降低收费,等等。
  
  其实,这些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当时听了感觉很好,但是,仔细一捉摸,有种不安全的感觉,毕竟“黑律师”、“假律师”不在少数。而且这样做,非但不能赢取当事人的信任,也违反了《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也是为真正有良知的律师所不齿。

  笔者认为,赢取当事人的信任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应通过和当事人解答法律咨询、代书,通过认真而规范的服务来展现出来。

  俗话说:“货比三家。”对于需要律师服务的当事人来讲,委托律师代理,并不是就咨询了一个律师,往往已经咨询了很多律师。当事人通过分析、对比,然后确定一个更加可靠、更能为当事人办实事的律师。

  所以,赢取当事人的信任要通过律师认真具体的服务来展现,而不是夸夸其谈,拉大旗做虎皮。

  第二、律师和当事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是通过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来确认的。

  律师是不允许私自结案、私自收费的,必须和当事人签订合同,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正规发票。

  律师不能为图省事而忽略了这些常识,否则,当事人投诉到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部门,接受处罚的只能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三、《委托代理合同》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规范,具有可操作性。

  律师和当事人发生纠纷,往往是双方对合同的理解不同造成的,即“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因此,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律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和违约责任。

  对于风险代理的,预收律师费多少元?交通费多少元?必须写清楚。

  如果律师负责诉讼的则必须写明白是一审还是二审,还是包括一审、二审,甚至包括执行。

  往往一些刚执业不久的新律师接案心切,不很看重合同,给自己的执业埋下了不安全因素。所以,合同中最好只约定代理一审、二审或执行,不应该包揽一切。

  对于执行案件的风险代理,应该明确约定律师代理费的提成数额、时间和方法。如一次性回款的:按回款额的百分之多少提成;分次回款的,按每次回款额的百分之多少提成。因约定不明确,导致追回案款的律师起诉当事人的事,时有发生。而且切记,约定的提成不得超过30%,否则,超出部分不会被法院支持的。   

  对于特殊事项,作为律师应有充分的考虑,不应随意承诺。否则,当事人一旦败诉或对判决不满意的话,律师只能是“吃不完兜着走”。   

  所以,律师应该明白,即使对有百分之百胜诉把握的官司,也不能承诺“肯定赢”、“一定赢”、“保证赢”之类的话。因为,官司的输赢取决于很多因素,如法律因素和人为因素,而这些因素律师是不能左右的。

  第四、对于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应有一个明确的约定,不能含糊不清,因为《合同法》规定:约定不明的视为无约定。

  第五、对于合同中争议的解决办法,应规定: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利到xx市xx区人民法院或者xx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其次,在律师和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及时办理当事人的委托事项(包括诉讼和非诉讼)。

  律师应有明确的办案思路,不必经过诉讼的案件可以试行谈判或发律师函解决。协商不成的及时取证、立案。

  立案后和承办法官及时沟通、证据交换和参加开庭。在开庭时,无论是担任原告的代理人还是被告的代理人,都要充分准备,在法庭上除了口头陈述或答辩外,还要提交书面的代理词或答辩状。

  往往有很多当事人在开完庭后,抱怨律师没有说话或说了几句话,认为律师没有尽力。

  再次,对于律师接受的各种案件,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律师应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并充分的告知当事人。

  如: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或不被法官采信要承担的败诉风险,案件胜诉却无法执行的风险,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审限,上诉的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限,等等。

  最后,有的案子可能会拖很长时间,律师要经常和当事人进行沟通,以避免当事人误解。

  也许是一个普通的电话,都会让当事人温暖一阵子。因为当事人是基于信任律师,才会聘请律师,作为律师应该恪尽职守、忠于使命、捍卫正义,不应凭经验、凭关系、凭感觉办案。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经常修改,新的法规层出不穷,各种纠纷日新月异,律师必须经常充电,不断学习。如果律师一天不读书、不上网,就要落伍。作为律师,更应是学习的典范和榜样。

  律师要经常和公检法的承办人员保持沟通,获取最新的信息,并及时转告当事人。

  有的刑事案件,当事人都知道开庭时间了,而律师还不知道,导致当事人对律师极为不满。还有的民事案件,因为律师的疏忽而记错了开庭时间或将被告的名字或名称写错,导致当事人败诉或被迫撤诉的事,已不是新闻。不要因为忙,而忽略了一声问候、一个电话,也不要因为忙,而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怠慢了神圣的使命。   

  笔者坚信,律师和当事人和谐的委托代理关系,源于信任。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没有当事人的委托,律师的一切工作就无从谈起。既然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就应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为创造和谐社会努力着、充实着、快乐着和战斗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