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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保障生命的安全?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3-25 16:02  打印此页  关闭

    众所周知,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只有一次,而无论你乃一国之尊,还是一介平民;也不管你身体健康,还是患有残障……。也正因如此,当今世界各文明国家都把全面保障人的生命和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我们中国也不例外,1996年修订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要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1997年新《刑法》把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作为一项最基本的任务。

  然而,就是在世界各国都不断加大人权保护的历史背景下,在我国的刑事司法领域,一幕幕悲剧却在陆续上演。

  2003年,家住西安市的许共青因打架被关进了看守所。1个月零4天后,他在看守所走完了他生命的最后一程。

  王爱民生前是辽宁一家小诊所的女医生。2006年,她因涉嫌“非法行医”被警方收押。20多天后,她死在了葫芦岛市的看守所。

  2007年,桂林市平乐县法官黎朝阳,在广西兴安县看守所非正常死亡。由于他的特殊身份,事件暴光后引起了全国广泛关注。

  2009年2月13日,云南玉溪的男青年李荞明,因被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拳击头部后撞击墙面,导致受伤死亡。

  当地警方为掩盖事实真相,谎称他是在和狱友玩“躲猫猫”游戏中不慎撞墙。消息一经传出,立刻引来广大网民一片质疑,大家戏称官方的行为是“躲猫猫”。迫于舆论的强大压力,上层司法机关介入调查此案并决定不再“躲猫猫”,李荞明之死的事实真相被彻底公开。

  就在“躲猫猫”事件真相公布不久,二年前发生在晋宁县看守所的另外一起在押人犯意外死亡事件被接连暴光:2006年11月,李荣林在被收押后的第13天死在了9号仓的大通铺上。当时,晋宁县公安局给了死者家属3万元的“安埋费”,协议书上只说是“因故死亡”。

  还有在儋州市第一看守所颈椎断裂,经送往儋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罗静波。

  ……

  许共青、王爱民、黎朝阳、李荞明、李荣林、罗静波……,他们带着累累的伤痕终于离开了那里的狱友和管教,却把生命永远留在了看守所。

  也许有人说,他们都是犯罪嫌疑人。但是,我们认为生命本身并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在未经依法审判剥夺生命之前,他们也有生存的权利。更何况谁敢保证我们的司法不会出错?

  现在我们国家设在各地的看守所都由当地的公安机关直接管理,本应该是一个相对社会更安全的地方,却让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在这里残遭不测而凋零。这些看守所的“公安”用这样一个残酷的事实,讽刺性地让中国百姓切实感受到了“公安”给生命带来的不安。而更加让人诧异的是,当死者家属和公众追问:在这些健康的生命毁灭之前,看守所到底发生了什么?公安机关的答复为什么总是“躲猫猫”?

  虽然绝大多数的老百姓都把自己的愤懑和不满控制在理性的限度内,但是我们分明感受到受伤的心灵在震颤,公众的信任在流失,网民的愤怒在燃烧。当大家越来越强烈地感觉到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都面临威胁,没有合法保障的时候,社会的矛盾和危险也正在悄悄地积聚和增加。

  2008年7月1日,北京籍男子杨佳闯入上海市闸北区的政法办公大楼,用刀连续袭击9名警察和1名保安,导致6名警察死亡、3名警察和1名保安受伤。制造了震惊中国的“杨佳袭警案”。杨佳虽然因为他针对无辜公安民警发起的那场近乎疯狂的杀戮被判处死刑,但是血案带给我们的沉痛教训和警示,已经远远超过了事件本身。

  是啊,近年来国家为了加大人权保护的力度,不断修订和完善法律。可是为什么中国公民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至今还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在司法领域除了上述事件外,还有湖北京山县的佘祥林、河北省冀东监狱二支队原政治部主任、二级警督李久明、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他们一个个被刑讯逼供、判处死刑。虽然死神最终与他们擦肩而过,却给国家、给社会留下了永远的痛。

  静下心来认真反思一个个事件和中国目前的法治现状,其实问题的症结很清楚。用一句中国现有的古话来概括,那就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是啊,再好的法律如果没人遵守、没人执行,那也只能是纸上的法律!当国家的法律被束之高阁,盛行的就只能是权力、金钱和暴力的游戏。如果基本的人权不能保证,冤、假、错案就会时有发生。当群众不再信守法律,“杨佳血案”就无法避免。这也就是为什么一个被政府处决的杀人犯,会让不少网民把他当作对抗强权的英雄来赞美,歌颂他是推动中国民主法治进步的“杨大侠”。

  2007年,我国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2008年6月1日,修订后的《律师法》也正式实施。为避免各地司法机关借口修订后的《律师法》与《刑诉法》规定不一致而拒绝执行《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答复:两者如有条款冲突,应按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规定执行。立法机关修订《律师法》,表面上看是重点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而真实的意图却是要通过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对办案进行监督,从而发现和避免冤、假、错案,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这也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保障公民生命权的高度重视。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我们发现:半年多的时间过去了,法律是法律,答复是答复,司法机关阻挠律师依法执业的现象仍然随处可见。

  有人说,司法机关拒绝执行《律师法》,是因为它与《刑诉法》的规定不一致,应该建议国家修订《刑诉法》。但是《刑诉法》修改之后呢?我们没有接到上级通知,单位领导有指示,办案机关有交待……,这些不都是司法机关不执行法律的挡箭牌?总之一句话,不执行总能找到不执行的理由。所以在当代中国要有效保护公民的生命权,恐怕远没有修订一部法律那么简单。

  为了善待每一条生命,为了袭警案不再发生,也许我们只有通过严格地执法检查与监督,让拒绝执行法律者付出难以承受的沉重代价,才能扶正已经失衡的天平。否则,很难想象我们“拿什么保障生命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