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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律师司法建议的权利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4-17 10:50  打印此页  关闭

    法院能写司法建议书,检察院能写检察建议书,律师能写律师函,律师函与司法建议书和检察建议书不同,律师函的受众面窄,只限于受托当事人的相对方,只涉及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以及承担民事责任如何适用法律,以及如是分析具有通知性质的律师文书,不同于司法机关勒令违法者限时改正并有建议处以行政、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书。三书针对国家行政机关有关部门或有关公务员时,存在的差异更为悬殊:比如律师向国务院各部位、当地政府发表一些关系国计民生重大事件带有批评意见的看法,对各级人民法院个别审判人员审判水平低下或滥用审判权利的行为向上一级反映,律师往往自拟文书的称谓,诸如建议书、谏书、上书、呈报书等等,都是用一种下级臣民对上级的口吻;司法建议书则没有任何差别,在现实生活中,司法建议书针对的对象恰恰大多数是各级政府机关和其工作人员。

  司法建议书是司法建议制度中作用尤为突出的一种表现形式,只不过由于司法建议制度在国内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没有实质性的建立起来。持这种说法最有说服力的证据就是至今没有有关司法建议的法律、法规出台。不可否认司法建议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着举足轻重的现实意义,可以说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日臻完善的今天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建议是司法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的一种体现,是司法机关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和方法,也是监督法律正确实施,推进立法的一种必要补充,还是一种非常实用的化解社会矛盾的工具。实践中,司法建议书特有的作用没有得到人们的足够重视,司法机关没有大力倡导推行使用,导致形同虚设使用率极低。虽然有的法院在下发判决书的同时也下发了司法建议书,但所占比率少得可怜,即便发了司法建议书,往往也是石沉大海没有回音,因为没有制度和程序来保证,下发的审判机构不可能也没有办法继续坚持落实下去。检察院作为专门的监督机关把侦察和立案作为主要的法律监督方式,使用司法建议书或检察建议书的监督方式退位成了第二了。

  不在其位不谋此政,按说律师只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从业人员,没有宪法义务,也没有过多的法定义务参与政治,只是因为律师特有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性质,注定了律师比常人更能敏感地发现社会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现行法律存在的先天漏洞和滞后弊端,对此大多数律师处于想写而不能写、该写而不愿写的境地。

  用律师函的形式显然不太合适,对国家政府机关或具有高级别的公务员提出善意的批评,目的是让上层国家决策者引起注意,关注并倾听来自下层“逆耳之言”,在将来规划、调整国策时能全面、客观、公正、科学的论证,律师的初衷是良好的,参与国事的雄心大志可现一斑。由于不是司法工作人员,没有司法建议权,斗胆在网上发帖或邮寄快件直书胸臆,效果不全是好的,容易引发争论,甚至扣上重重的大包袱,继而被罗织莫须有的罪名,就像王帅一样,因在网上发帖批评灵宝市政府搞工业园区违规征地,引发集体上访,遭到灵宝公安局以诽谤罪羁押回原籍受审。

  宪法规定法律监督的方式有舆论监督和公民监督,在尽早完善法律监督制度的前提下,规定司法机关在须发司法建议时必须要发,并保证不回复、不执行的法律责任,同时鼓励律师和公民积极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向社会不良习气和侵犯人权和民主的违法者作斗争,确保正言者不受法律追究和社会反恶势力报复和迫害。

  西安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把只有六十四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错写成第一百七十七条,象这样的问题每一位执业律师都会碰到。律师对法院的审判质量有着最直接的感受,赋予律师适当的司法建议权,比如对法院审判质量进行监督,可以促使各级法院及时评价审判法官审判行为的优劣,帮助法院适时校正不该发生的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