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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维权,任重道远--写在《律师法》实施一周年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6-03 14:46  打印此页  关闭

    2008年6月1日,我们永远不会忘记这个日子。就在这一天,新《律师法》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新法的实施如同6月里灿烂的阳光,照亮了每一个律师的刑辩之路,也预示着长期压在律师头上的三座大山(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即将垮塌。

  律师们感叹,有了《律师法》的保障,律师们办理刑事案件的难度和风险都大大减小了。于是,大家奔走相告:律师行业的春天来了!

  一年过去了,这部给众多律师同行们带来了“黎明曙光”的法律,是否真的让我们的律师之路“天堑变通途”?长久以来困惑着我们的老大难问题是否真的得到了解决?在《律师法》实施即将满一周年之际,我想,可能所有的律师同行们都有话要说,和你们一样,笔者当然也不例外。

  随着新《律师法》的颁布与实施,对律师权益的保护力度也越来越大,本应是值得庆贺的大好事情。但《律师法》在实施过程中却惨遭滑铁卢,其实际的落实情况与立法者的初衷相去甚远,实施过程也远远没有我们想象当中的顺利。不禁感慨:路漫漫其修远兮,律师维权,任重而道远!

  目前,律师拿着“三证”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屡屡受阻的情况依然随处可见。尤其是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几乎无一例外的仍然要得到公安机关的批准。我们理直气壮地拿出《律师法》的法条,大声地向办案人员宣告我们的权利,可人家依旧爱理不理。态度好点的还跟你解释一下原因,说是因为新《律师法》与现行《刑事诉讼法》存在冲突,他们也不知道究竟该执行哪部法律;态度不好的直接就甩出一句话“不高兴让你见,怎么了”,反正连原因都懒得跟你解释。是啊,我们能怎么样?的确也不能怎么样。我们都是懂法之人,难道与之大吵一架或大打出手?一来,吵架打架不光有损自身形象,要万一还是不让你见,你能怎么办,这么做又能起到什么作用?二来,人家是执法部门,有国家作为强大后盾和支撑,我们岂能自不量力地去和他们较劲?

  忽然觉得,在强势的司法机关面前,我们竟然脆弱得不堪一击,连《律师法》这部经过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修订的法律,在他们看来,好像也是仅仅针对律师行业的部门法、管理法,仅适用于律师行业,完全约束不了他们的行为。不免感叹,天天做着为当事人维护权益工作的律师们,竟然连自己的权益都维护不了,这是多么大的笑话?依照执法部门的说法,我们是不是可以推断,如果《刑诉法》5年、10年后才修订,那我们也只能眼睁睁看着《律师法》荒废5年、10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人士曾就《律师法》与《刑诉法》的冲突明确表示,《律师法》先行一步,有冲突的地方按《律师法》的规定办理。但是,为什么执法部门依然视若无睹?照这样的情况,律师行业的春天何时才会到来?

  “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本应是常识,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更不可能不知,但相关部门为什么还在机械地执行《刑事诉讼法》?他们为什么可以公然忽视《律师法》的存在?《律师法》制定得再完善再详尽,如果执法部门完全不遵照执行,《律师法》赋予律师的权利岂不形同虚设,那跟一纸空文又有何区别?“虚拟的权利”何时才能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权利?

  笔者纳闷之余,不禁感慨:“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机关总认为律师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话,所以一再阻挠律师的会见、取证、阅卷等活动。可笔者不禁想说,犯罪嫌疑人和我们每一个人的人格都是平等的,法律同样需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正因为在强大的司法机关等国家公权力面前,他们处于弱势的一方,所以更需要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打击犯罪没错,但保障人权同样重要。笔者以为,只有加大新《律师法》的实施、执行力度,相关部门特别是公、检、法应切实按照新《律师法》的规定,依法办事,为律师办案提供便利,营造良好的办案环境,让律师能够正常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办案、文明办案,才能维护国家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作为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律师在今天的社会大舞台上正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律师更是现代法治社会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们担任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参与了大量非讼法律事务的处理,律师运用法律手段,预防纠纷,化解纷争,促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发展。可以说,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作用无处不在!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力,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维护法治社会的和谐!

  全国律师协会、各省市的地方律师协会应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做好此方面的相关工作,诸如:积极促成与公、检、法、政府等相关部门召开工作联系会议,以最大限度争取这些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只有让“以领导指示代替实际支持”,“以会议精神代替法律实施”等情况彻底消失,只有不断推动《律师法》真正贯彻并落实,才能将“纸上谈兵”转化为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也才能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朝着好的方向发展,推动国家的法治化进程继续迈向前进!

  “律师维权,任重而道远”,但笔者坚信,黎明的曙光即将到来。笔者也迫切地期盼着《刑诉法》能及早并顺利完成修订,新《律师法》赋予律师的执业权利,能够在《刑诉法》中得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