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日报》6月9日报道,为有效应对金融危机,浙江法院系统探路“能动司法”,运用“能动司法”化解危机。笔者认为,“能动司法”是充分彰显司法能动性的司法理念和司法政策。浙江法院系统没有机械地理解司法职能,没有墨守陈规和固步自封,而是创造性地运用“能动司法”化解危机,为司法有效应对金融危机作了有益的探索,其“能动司法”的理念和模式值得在法院系统广泛推广。
诚然,司法通常具有被动性和消极性的品格,司法裁判的公正性要求法院恪守被动性和消极性属性,这是司法权区别于行政权的重要特性之一,也是基本的法律常识和法理共识。所谓“民不举官不究”的民谚,也诠释了司法职能的被动性和中立性。司法权行使和司法程序启动所必须遵循的“不告不理”原则,不能主动启动司法程序,也是对审判机关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原则的形象概括。但是,我们不能学究式机械地片面理解司法的被动性和消极性,这种被动性和消极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需要强调的是,司法的被动性和消极性,主要是指案件的受理和诉讼的发动,这种审判程序上的理念与司法工作思路、司法政策并不矛盾。我们恪守司法的被动性和消极性,并不等于排斥法院司法可以有一定限度的主动性。人民法院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国计民生的重任。尤其是在应对金融危机的特殊时期,人民法院更要积极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司法固然有其被动性和消极性的特质,但司法的被动性绝不意味着司法审判工作面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严峻形势无动于衷、消极懈怠。即便在西方发达国家,司法机关也并非绝对保守中立,而是随着国家发展不同阶段的社会、经济、政治需要的变化而改变其司法立场、司法政策和司法规则。
所谓“能动司法”,就是要积极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围绕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金融和经济危机冲击下的司法应对,做好前瞻性的调研分析,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依法、能动、高效地裁决司法纠纷。
“能动司法”既是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崭新的司法理念,也是一项应对金融危机的行之有效的司法政策。能动就是主动,能动就是推动,能动就是互动,能动就是联动,“能动司法”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努力实现司法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应对金融危机的特殊时期,我们更要提倡“能动司法”,将“能动司法”的理念融入审判工作,指导司法政策的制定。
有必要指出的是,“能动司法”要以“依法”为前提和条件,要严格依照程序法和实体法受理案件和作出裁决,绝对不能以牺牲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为代价片面追求所谓的能动、高效。能动是依法的理性,是积极的能动,而不是无视法律的“妄动”、“乱动”。
建议最高法院关注、总结并适时推广“能动司法”的浙江经验,让“能动司法”成为全国法院系统应对金融危机的有效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