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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律师及诉讼代理人的执业行为维护正常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11-19 15:33  打印此页  关闭

    诉讼代理制度是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随着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当事人诉讼寻求律师及诉讼代理人帮助的几率逐年增高,律师及诉讼代理人的执业行为规范却未能同步完善,在实践中逐渐显露出一些弊端,影响到法院公正司法形象,并侵害到当事人正当利益,亟待规范和完善。

  一、当前律师及诉讼代理人不规范诉讼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积极鼓动当事人诉讼。帮当事人代理诉讼是律师及诉讼代理人收入的直接来源,为了获取更多利益,律师往往通过允诺诉讼利益的方式,利用各种渠道获取案源,鼓动矛盾纠纷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二)积极追求自身利益。律师及诉讼代理人介入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在实践中不少律师及诉讼代理人在一次性收取当事人诉讼费用,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后,将出庭当作走过场,敷衍了事,导致代理从根本上成为摆饰,当事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当事人对律师及诉讼代理人产生信任危机。

  (三)对法院审判工作缺乏配合。部分律师及诉讼代理人不能履行自己的代理职责,法院要求转告当事人的事项或代收的文书,诉讼代理人不置可否,转而要求法院自己联系当事人,增加法院工作压力。部分诉讼代理人不能很好把握庭审各个环节,发言冗长,无视法官驾驭庭审的要求,将法庭作为在当事人面前展现自己文采的场地,导致庭审时间过长,极大浪费司法资源。

  (四)迎合当事人不合理诉求。拥有相对专业知识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与法官联系沟通的纽带,在庭审过程中,应起着进行法律释明,引导当事人合法合理诉讼的作用,是解决诉讼矛盾纠纷的桥梁。而实践中诉讼代理人对当事人的不合理诉求,往往一味的迎合,导致当事人片面认为诉求合法,增强了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性,往往激化了矛盾,降低了调解成功率,削弱了诉讼代理人存在的意义。

  (五)将败诉责任推给法院。当法院判决达不到其与当事人允诺的标准时,无视法律规定和职业操守,推卸自身责任,将责任推到法官头上,促使法律知识匮乏、思想单纯的当事人上诉或信访,变相增加法院工作压力。

  (六)扣留当事人执行款物。在胜诉后,部分诉讼代理人以全权代理的身份领取当事人执行款物,再以在手款物相要挟,要求当事人额外支付诉讼费用,增加当事人诉讼负担。

  (七)与县内诉讼相关部门非正常接触。通过行贿、宴请、出资娱乐、提供购物券、赠送礼品等不正当手段,从县内相关部门获取案源,并以上述不正当手段疏通关系,达成权钱交易,为代理案件和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当前律师及诉讼代理人不规范诉讼带来的后果

  (一)增加了法院工作压力和审理难度。律师及诉讼代理人片面追究个人经济利益,将原本可以通过行政调解和诉前调解渠道解决的案件拉入诉讼渠道,导致在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大量涌入法院的形势下,法院工作压力进一步增大。鼓动当事人诉讼成功的前提,往往是律师或诉讼代理人允诺了一些不合理诉求,进而激化了矛盾,导致调解成功率降低,加大了法院审判工作难度。根据对2009年上诉案件的抽样调查,抽取的10件案件中,有律师或诉讼代理人的比例为90%。对2009年调解结案的案件调查显示,调结的10件案件中,有诉讼代理人的为8件,该8件案件中全部有法律工作者参与,参与调解率为80%,4件有律师参与,参与调解率为40%。经对2009年立案受理的案件抽样调查,抽样的10件案件中,6件有诉讼代理人,其中调解结案的为3件,调解率50%;4件没有诉讼代理人,其中调解结案的为3件,调解率为75%。

  (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知识匮乏的当事人,往往对律师或诉讼代理人寄予极大的信任,而将自身权利全权委托。律师或诉讼代理人对案件不负责任的行为,常会导致当事人原本可以获得的合法权益却走上败诉的道路,激化了双方当事人间的矛盾,也激化了当事人和法院间的矛盾,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三)影响法院司法公正形象。律师或诉讼代理人为实现不乏目的,用多种手段对法官队伍进行的侵蚀和施压,以及律师或诉讼代理人对当事人允诺利益不达后对当事人的恶意引导,使得法院积极树立司法公正形象的努力收效甚微,严重影响到法院的司法公正形象。

  三、对规范律师及其诉讼代理人诉讼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法律服务主体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资质管理。严格审批、设立、年检程序,把好法律服务机构门槛。加大对诉讼代理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的要求,设立严格的准入制度,从源头规范律师及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行为。

  (二)加强对律师及诉讼代理人的管理力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力度,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其参与诉讼,更好的服务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水平。

  (三)加强对律师及诉讼代理人监管力度。政法各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强行政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公开辖区内律师及诉讼代理人的个人信息,由司法行政部门公布律师及诉讼代理人违规行为的举报热线,形成律师及诉讼代理人诉讼行为违规档案并予以公开。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发现律师存在违规诉讼行为的,可向司法行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

  (四)建立严格的违规违法诉讼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律师及诉讼代理人的服务质量标准、收费制度、财务制度、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投诉惩戒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加强质量内控,完善规章制度。将实践中律师及诉讼代理人存在的违规违法诉讼行为明文予以规定。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查处力度,对违规的律师、诉讼代理人以及整治不力的律所及法律服务所责令其停业整改,并予以处罚。(射阳法院 方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