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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司法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 律师执业机构年度检查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5-01-22 07:59  打印此页  关闭

     根据《山东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修改<山东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济南市律师管理工作实际,现将2014年度我市律师执业机构检查考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2014年度律师执业机构检查考核范围为2015年1月1日之前经山东省司法厅许可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共涉及268家律师执业机构,其中市直所87家、历下区30家、历城区47家、市中区33家、槐荫区24家、天桥区23家、长清区3家、章丘市5家、济阳县3家、商河县2家、平阴县3家、公职律师办公室3家、公司律师事务部5家。
     二、考核内容、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详见《山东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意见(试行)》(附件一)
     三、考核程序
     此次检查考核共分五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1月20日至1月30日)。各单位成立由负责人为组长的考核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自查和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实施意见》及《山东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评分标准》的要求,逐项自查,认真填写检查考核自评表并形成年度检查考核报告,同时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要求完成对本单位律师的年度考核。各县(市)区司法局要高度重视,组织、指导所属律师事务所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搞好总结,填报年度考核材料,完成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
    (二)考核材料上报阶段(2月2日至2月12日)。各律师执业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自查评分表(附件二);
     2、律师事务所年度资产负债表;
     3、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报告;
     4、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履职报告;
     5、律师事务所律师考核情况报告。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报告内容包括:纳税情况(是否按规定缴纳税款,具体数额多少);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情况;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情况;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情况;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是否完成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任务,具体数量多少);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等等。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履职报告内容包括: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组织检查、监督本所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律师事务所是否有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部署或交办工作任务等的情况。
     年度考核材料须提交A4纸打印件,做到完整、清晰、准确,上述材料需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律师事务所盖章,并在材料上注明:所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如有虚假,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承担责任。
市直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直接向市局检查考核领导小组报送本单位2014年度考核材料,县(市)区所属律师事务所向县(市)区司法局报送考核材料。
     考核材料报送地:济南市律师协会。上报考核材料时间详见(附件三)。
    (三)实地检查考核阶段(3月9日至4月10日)。市局检查考核领导小组对全市律师执业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考核,各县(市)区司法局跨区域互查(另行安排),重点考核2014年度有投诉的律师事务所、设立未满三年的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外地在济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和在2014年全省律师案卷质量评查中问题比较突出的律师事务所。
   (四)考核等次公示阶段。考核等次评定后,考核结果将在济南律师网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七日。
   (五)考核结果确认阶段。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各律师执业机构应当持执业许可证副本(二本)及本单位全部执业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到市局检查考核领导小组确认考核结果并加盖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司法局应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结合修改后的《山东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意见(试行)》和本通知的要求及当地律师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司法局在年度检查考核过程中,从加强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的角度出发,以加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诚信执业、对实习人员的管理等方面为重点,继续强化、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统一收案、收费,案件的利益冲突审查,案卷的接收、管理,案卷质量,归档时间等,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促进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依法依规执业。
    (二)各县(市)区司法局对考核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评定考核等次意见后,由司法局工作人员向检查考核领导小组报送汇总后的律师事务所考核材料。
    (三)依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及《实施意见》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济南市司法局成立由市局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律师执业机构年度检查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律师管理处。工作中遇有问题,应及时向检查考核领导小组报告。
 

下载附件山东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意见(附件一) 山东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评分标准 报送考核材料时间安排表(附件三)

济南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