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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须向用户明确提示给据邮件的赔偿责任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4-23 13:47  打印此页  关闭

      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邮政法修订草案,对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内的给据邮件的损失赔偿限额作了规定,即:保价邮件按照保价金额赔偿,未保价邮件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赔偿;因邮政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邮件损失的,邮政企业不得限制其赔偿责任。

 

    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修订草案对现行邮政法规定的给据邮件损失赔偿责任限额作了适当提高,是必要的。但是从实际情况看,不少用户事前不知道邮政企业的赔偿责任限额,邮政企业也未向用户作出明确的提示和说明,发生损失后对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用户很不满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邮政企业须就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向用户作出明确提示,以便用户根据邮件的价值选择是否按保价邮件寄递。这有利于减少赔偿责任的纠纷,保障用户权益。

 

    因此,草案规定,对本条规定的给据邮件的损失赔偿责任,邮政企业应在其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证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予以载明。邮政企业未履行这一义务的,无权适用本条规定限制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