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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施行 明确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9-01 13:05  打印此页  关闭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今天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的难点问题做出规定,并明确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介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装饰装修的处理,一直是司法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此,《解释》规定,承租人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承租人经同意装饰装修,区分情况适用不同的处理原则。

  该解释明确租赁合同无效的范围,即仅将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认定为无效。在对欠缺生效条件合同效力的处理上,采取了补救性的措施,即当事人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就认定合同有效。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依法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该《解释》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定性还原为债权,规定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