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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防止腐败将执行权力一分为四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10-10 08:08  打印此页  关闭

 

 

  人民网重庆10月9日电 (记者 侯露露 魏星)《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近日出台。重庆市高院副院长吴继生今日在接受记者专访时称,《意见》共15条,以分权制衡为核心,旨在全面破解 “执行难”顽疾,其中,分解执行权力、分设执行机构、执行法官轮岗等多项措施乃全国首创。

  看点一:分解执行权力 打破执行机构“一庭独揽”

  吴继生介绍,执行机构“一庭独揽”、权力过分集中是导致“执行难”的主要障碍,为此,《意见》决定,将执行权分离为执行启动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执行监督权,分别确定由不同部门组织行使,分权制衡。

  “就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而言,具体作法是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等执行程序中的裁决权交由审判监督庭行使,并由不同的院领导分管。”吴继生解释说,“以前,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都由执行庭掌控,什么时间执行、怎么执行、执行得好与坏都由执行机构说了算,执行机构的权力失去了监督与制约,使执行工作增加了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吴继生说:“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后,将比在同一庭长、同一分管院长领导下的监督更加有力。”

  看点二:分设执行机构 打破执行人员“包案到底”

  《意见》规定,将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分成执行管理部门、执行实施部门、执行监督部门。在同一内设部门,财产查控权、处分权也由不同合议庭和人员行使。

  吴继生称,执行机构分设部门实质上就是细化执行权力,将具有相对独立属性和运行规律的权力分配给不同的部门行使,不仅可打破同一执行人员“包案到底”的执行工作模式,还可通过构建内外多条监督链形成立体的执行监督网,有利于减少执行错误,降低执行风险。

  看点三:执行岗位定期轮换 保障执行法官司法廉洁

  为进一步保障司法廉洁,今后,全市法院一般干警在执行岗位满8年、担任执行部门负责人满5年、分管执行工作满5年的,必须进行岗位调整。

  今年6月,重庆市高院副院长张弢,重庆市高院原执行局局长乌小青等人因涉嫌收受巨额贿赂被调查,目前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谈起这一事件时,吴继生说:“执行过程实际上是财产与利益再调整的过程,因此,执行岗位既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一个重要岗位,也是一个高风险的岗位。以前也有过零星的岗位调整,但这次我们把它一体化、制度化、定型化,使其更加规范有力。”

  看点四:全面公开执行信息 挤压暗箱操作空间

  《意见》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等依法应当保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发生妨害执行的情况外,每宗执行案件的执行过程等信息均应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公开信息主要包括:案件承办人、流程进度、已查控财产情况、拍卖过程,参与执行分配的条件、财产分配原则、分配方案等。“我们将在重庆法院网设置专门的执行信息公告专栏,任何人都可以浏览。”吴继生说。

  看点五:多头监督执行过程 力保执行阳光公正

  《意见》共规定了当事人监督、特邀监督员监督、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社会监督、廉政监察员、执行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的监督制约等6种监督模式,将监督主体从立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等扩展到社会公众和其它组织,实现了监督主体多元化。

  吴继生介绍,在执行监督层面,《意见》特别注重强化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申请执行人对延期两次以上的案件可以要求执行法院予以说明并更换承办人,也可申请上一级法院提级执行或指定其它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针对本人实施的执行活动可以通过执行异议、执行申诉、申请执行回转、甚至申请国家赔偿等途径来监督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重庆拟规定当事人可随时查询案件执行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