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山东省将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记者今天(18日)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草案)》目前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规定,行政机关拟定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政策等,涉及公民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应主动向社会公开草案,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草案提出,行政机关拟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措施、标准,或者编制相关规划、计划、方案、预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拟定、编制过程中,应当将草案主动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同时,对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相关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或者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及时公开发布。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除了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采取政府公报、公告,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务公开栏、政府信息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开。
草案提出了8种主要违规行为,具体包括: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不按规定向当地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违反规定收取费用;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如果行政机关有上述情形,将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来源: 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