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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遭遇百万索赔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0-06-11 10:27  打印此页  关闭

    如今律师代理案件收费动辄上万,律师业因其高收入而备受人们的关注和青睐。可是律师业在表面光鲜的背后也隐藏着高风险,如果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法或过错行为,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也需承担赔偿责任。苏州一位律师就因为疏忽大意延迟起诉,导致诉讼中连带责任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而被委托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36万元。

  巨额借款纠纷
  保人被判免责

  刘明高与王平是多年的朋友,两人间曾合作开办过迪欧咖啡店,相处融洽。2006年12月,因为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王平向刘明高商量借款。虽然知道王平开有几家公司颇有经济实力,但刘明高为保险起见还是要求他提供担保人。12月22日,刘明高借给王平96万元,王平出具了借条,言明于2007年6月21日归还。同年12月25日,刘明高又借给王平96万元,王平出具借条明确到2007年6月24日归还。两张借条都由商人李玲在担保人栏里签名。两笔借款到期后,王平表示要延迟到9月份还钱,并答应支付相应利息。2007年7月5日,王平又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刘明高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至2007年9月21日前一次性归还”。该借条继续由李玲在担保人栏里签名。可是,以上借款到期后,刘明高多次催讨,王平还是分文未还,李玲也没尽担保责任。

  这笔巨额借款要不回来,刘明高很是心烦。2007年12月,经朋友介绍,刘明高认识了苏州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程伟,看到程律师外表儒雅谈吐不凡,并且得知他在苏州律师界颇有名气,代理过多个有影响的案件并成功胜诉,刘明高当即决定将通过诉讼追讨该借款的事务委托程律师经办。12月8日,刘明高向程律师支付了律师费1万元,程律师则在刘明高写好的收条上签了名字,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刘明高人民币壹万元整(律师费)”。刘明高同时将借条等证据原件交给了程律师。过了几个月,程律师告诉他诉讼准备工作已经完成了,需要交诉讼费,于是在2008年3月18日,刘明高又按指示将3万元汇入程律师银行卡。刘明高觉得万事妥帖非常放心,就等着程律师的好消息了。

  可是没想到在2008年8月16日,程律师托人转交给刘明高一份法院判决书,刘看了判决内容顿时傻眼了。这份沧浪法院的判决书缺席判决王平归还232万元,但驳回了要求担保人李玲承担担保还款责任的请求,因为借款担保“未约定保证期间,原告刘明高亦未在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李玲承担保证责任,故李玲免除保证责任。”刘明高掰着指头算了一下,当时付律师费并将证据交给程律师委托其打官司的时候,三笔借款到期都没有超过六个月,怎么就会超期了呢?刘明高又仔细看了遍判决书,真是气不打一处来:沧浪法院的受理日期是2008年4月15日,也就是说,程律师拿了律师费和诉讼证据后,耽搁了4个多月才到法院起诉,而这个时候已经离王平的还款期超过了六个月,于是担保期间就全部过掉了。

  刘明高抱着试试看的心情去法院申请执行。此后的执行情况印证了刘明高的担心:王平人都找不到了,拥有股份的公司已经被吊销执照,房产已被法院在其他案件中执行完毕,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银行存款。2008年12月30日,沧浪法院通知刘明高谈话,刘也无法提供王平的财产线索,只得同意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这意味着刘明高232万元的巨额债权基本打了水漂,一分钱也拿不到了。

  律师是否失职
  双方各执一词

  232万可不是小数目,就这么没有了,刘明高认为如果担保人承担责任就不会是这个结局,对此程律师是有责任的。他找程律师谈赔偿的事情,也到司法局投诉过,但终因差距太大无法调解。2009年9月,他将律师事务所告上虎丘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236万元,其中包括了他支付的1万元律师费和3万元诉讼费。

  案情不算复杂,但争议细节较多。虎丘法院为彻底查清案情,先后三次开庭审理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律师事务所程律师在接受刘明高委托,代理刘明高诉王平、李玲借款纠纷一案中是否存在过错;对于造成李玲免除担保责任刘明高是否存在过错?

  刘明高认为,其在2007年12月8日支付给律师事务所程律师1万元律师费,委托其代理与王平、李玲的诉讼。但对方未及时起诉造成担保人免职,导致原告损失,被告方律师事务所具有过错。

  律师事务所则认为,之所以延迟起诉导致担保人免职,是由于原告拖延办理委托手续及缴纳相关费用所致,正式的委托手续直到2008年4月12日才签署,程律师收到1万元律师费实际上是在2008年2月份由刘明高的朋友转交的,对此提供了证人出庭作证。而诉讼费则到了2008年3月18日才汇付。因此程律师没有过错,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刘明高认为,导致延迟诉讼是因为程律师业务不熟悉,误以为该案担保期限为两年所致。为此他申请虎丘法院调取了沧浪法院审理该借款纠纷案件时的审判笔录。笔录显示,在法庭辩论阶段,程律师认为李玲为连带责任担保人,保证期限应该是2年,李玲应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辩论意见最终未被沧浪法院采纳。

  刘明高愿意调解,可是律师事务所认为赔偿数额差距太大,无法调解,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同时答应退还1万元律师费。

  律师如何担责
  一审酌定赔偿

  2010年5月11日,虎丘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对双方的争议进行了梳理。

  法院认为:刘明高提供的书证收条显示程律师收取1万元律师费的时间是2007年12月8日,收条内容、落款时间虽非程律师所写,但程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人士其应当意识到在收条上签名确认的意义,被告律师事务所对否认该收条的出具时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也不能对程律师为何在其认为时间不对的收条上签名作出合理解释,原告刘明高提供的收条比被告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具有证据优势,故应认定程律师收取1万元律师费,双方建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发生在2007年12月8日。如此后及时提起诉讼,借款保证期间尚未过,担保人将不会免责。程律师作为执业律师接受委托后理应勤勉尽责,应注意到代理借款诉讼中可能存在的保证期间问题,其根据诉讼立案的需要应提醒、催告委托人办理书面授权手续、预交诉讼费,在被告律师事务所未能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应认为程律师未尽到相应的提示催告义务,对刘明高诉王平、李玲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迟延起诉存在一定的过错,该过错体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关于刘明高自身是否具有过错的争议,法院认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并非主张权利的唯一方式,在主债务人未按约还款的情况下,刘明高作为债权人完全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向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李玲主张权利,但刘明高在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前并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刘明高作为委托人,委托程律师代理诉讼,其应当知道需要办理相应的书面授权手续和缴纳诉讼费,其在2007年12月8日口头委托并支付1万元律师费后,却直到2008年3月18日才汇付代理律师诉讼费3万元,到同年4月12日才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以致代理人未能及时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担保人李玲也因此免除担保责任,刘明高对此存在过错。

  据此,虎丘区法院依法判决律师事务所赔偿刘明高232000元并返还27320元。这份判决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无疑是个损失,同时也为律师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