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531)82316129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评案讲法
公司证券
合同纠纷
知识产权
刑事行政
前沿问题
综合民商
联系方式
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
(0531)82316129
yslawfirm@163.com
honorlawfirm@163.com
济南市高新开发区舜华东路666号金智源A1座5楼
评案讲法 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评案讲法 >

“空中楼阁”引发讼争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1-09-02 10:22  打印此页  关闭

    由于拆迁,安置房屋被预期买卖,然而房产证上多出来的阁楼面积却引来一场官司。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法院判决阁楼不能计入房价,合同继续履行。

  事情还得从2008年说起,当年王某有一套拆迁调产安置房欲出卖给李某,因当时楼房尚在建设之中,房屋的楼层与具体位置还没有抽签确定,于是双方按照王某应得房屋面积87.48平方米约定了每平米的单价与总价,房屋具体位置和楼层将来由李某自行抽签确定,李某预付房款40余万元,余款待房产证、土地证、契证过户后付清。

  后李某抽签抽到了五楼顶楼,对于顶楼住房,政府安置时附送了38.94平方米的阁楼,房屋交付后王某直接将该房屋交付给李某使用。2010年10月28日,王某拿到房产证后,发现阁楼的38.94平方米也被登记在房产证面积之内,这样这套房的建筑面积成了126.42平方米。如果按照每平方米单价,李某不是应该再付自己近20万吗?于是王某委托律师向李某出具了律师函,要求李某支付阁楼38.94平方米的对价。

  李某认为,这房子自己都住一年多了,因为自己抽签抽到顶楼才附送阁楼,怎么又无端涨价了呢?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当时约定的过户条件已经成就,请求判令王某继续履行购房协议,协助办理该套房屋的过户手续。

  而被告王某则认为,当时买卖房屋约定面积为87.48平方米,现实际房屋面积为126.42平方米,被告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但原告应当支付38.94平方米阁楼的房款,如果原告不同意,被告愿意退还原告已交付的房款而撤销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对于房屋买卖的约定应当属于预期房屋买卖合同。在原告抽签确定房屋之后双方交易标的物已经明确,被告出具收条亦明确了房屋位置及价款和附有阁楼,被告应当按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虽然涉案房屋阁楼面积经行政登记计入房屋建筑面积,但该政府登记行为并未实质改变原、被告双方交易的标的物,故被告认为因涉案房屋阁楼登记入房屋建筑面积,应当对原协议进行补充和修改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及时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故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连线法官■

  合同解释应符合诚信原则

  就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承办法官汤涛认为:过去房屋顶楼因为容易渗漏和夏天比较热等固有缺陷,所以,顶楼住宅的价格系数一般来说低于一楼的价格系数,即便如此,商品房顶楼也一直少有人问津。这几年,开发商改变了顶楼的设计,开发出了“露台式阁楼”,顶楼开放的视野与多得的阁楼面积吸引了消费者的眼球。对于阁楼面积是否计入房屋销售面积,不同的开发商操作方法是不同的,不少楼盘的阁楼是免费赠送的,也有些楼盘是以1/4建筑面积计价,还有的是把高于或者等于2.2米的阁楼部分计入建筑面积。

  这些操作方法的不同,加之本案中原、被告合同是个预期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不太明确,才造成了多出来的阁楼面积之争。双方的合同中既约定了面积单价,又约定了房屋总价。被告王某认为按照面积单价,李某应当支付房产证上多出的38.94平方米阁楼的房款;原告李某认为房屋总价已经对整套房屋的价格进行了固定,被告不能因为政府把赠送的阁楼面积计入房屋建筑面积,就要求加价。

  合同是民事主体进行交往的主要形式,也是法院处理合同争议的主要依据。对于合同约定不明确,当事人难免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解释合同条款,而法官为裁判需要亦需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的时候,法官要通过阐明合同条款的含义,以探寻当事人的真意,从而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双方达成预期售房协议时,由于出售房屋的坐落位置尚不明确,标的物并未确定,在原告抽签抽中了涉案附有阁楼的顶楼房屋后,合同标的物已经确定。虽然在行政机关登记时,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把阁楼也记入房屋建筑面积,但这一登记行为并未改变原、被告双方在达成协议时已经确认的标的物。

  本案被告在庭审中还认为,当时并不知道该阁楼能登记计入房屋产权面积,直到做房产证时才知道,因此是因为认识错误而订立了合同,属于对合同的“重大误解”。如果原告不同意支付阁楼38.94平方米的对价,被告则要求撤销合同,退还原告已交付的房款。而事实上,认定对合同的“重大误解”,要求行为人因误解而订立合同并遭受较大损失。而本案中被告的“误解”并非基于对于事实的误解,也并未给被告造成损失,因为约定的房价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被告要求撤销合同,更大的原因是因为2009年左右房价一路攀升,造成了争议房屋在房产证办出时已经升值了。

  对于拆迁调产安置房签订这种预期售房协议是比较普遍的,合同一般约定以当时的均价定价,抽签确定楼层好与坏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相对来说买方要承担更大的风险。顶楼送阁楼虽然名义上是“送”,而实际上是对顶楼缺陷的一种补偿而已,被告因为政府把“送”的阁楼计入房屋建筑面积,就要求把这部分“卖”给原告,有违诚信原则。在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当前,房屋买卖双方均有可能承受更大的风险,为维护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司法裁判更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解释合同,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

 
来源: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