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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小说营利 网站经营者获刑罚金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1-12-06 10:00  打印此页  关闭

    上海首例转载网络小说营利案近日宣判。被告人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复制转载盛大文学旗下起点中文网所有的网络小说500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违法所得及扣留的12块硬盘予以没收。

  2008年,王某用购买来的域名做了个小说网站,取名“吾爱文学网”,与几个盗版网站版主联手,每天轮流下载起点中文网最新的文章,然后共享。2010年9月,网站点击量上去后,王某向百度广告联盟发出加入申请。据公诉机关最后认定,王某从吾爱文学网获得的广告收益为22.6万余元。

  经司法鉴定,吾爱文学网所登载的502部小说中,有500部与起点中文网的同名网络小说存在实质性相似。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电影等作品,数量在500部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本案中,司法鉴定结论确定王某复制的小说达到500部,很明显已达到起刑点。王某并未出售盗版作品获利,为何被认定为非法营利呢?根据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等出台的意见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来源: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