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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群里买彩票“中”了大奖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2-02-27 15:29  打印此页  关闭

    彩民李某在QQ群里委托彩票站点下单,然而最后“中”了8万元大奖却兑不到奖。为此,他将投注站经营者、工作人员及彩票中心告到法院。近日,重庆市渝中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诉称,他长期在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66号一家彩票投注站购买彩票。投注站为了方便老顾客,专门建立QQ群。李某经常通过QQ群,将自己选中的号码告诉投注站工作人员,让其代买,次日与投注站结账。2011年2月17日晚上,他通过QQ群向投注站工作人员谢某发送了6组投注号码,对方表示已按要求出票。次日,开奖结果显示,李某头天委托的6组彩票中有两组号码中奖,其中一组中得80800元奖金。但是,当他前往投注站领取彩票时,工作人员仅拿出5组彩票,其中一组中得1000多元。中得8万元大奖的一组彩票却没有。

  对于李某的说法,投注站老板马某并不认同。马某表示,他与彩票中心只存在代理关系。他的工作人员建立QQ群,并不是用于购买彩票,而是为了方便彩民交流而建立的,投注站从未在网上以QQ聊天方式出售彩票。而且,网上销售彩票和赊销彩票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不能明知故犯。

  彩票中心表示,从未认可网络购买彩票的方式。这起纠纷只是李某与投注站工作人员个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与彩票中心无关。

  经法院调查核实,马某的投注站在2月17日全天没有出售过李某诉称的那组中得8万元大奖的彩票。也就是说,这组彩票在该投注站是不存在的,任何人都没在该投注站购买过该组彩票。当然,彩票中心也就没有兑奖的义务。

  据此,法院认为李某中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QQ记录并非都能作证据

  法官庭后表示,QQ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主要视案情而定。现实生活中,任何网民都可以注册成为QQ用户,并随便取一个昵称(网名),而昵称可以随时更改,而QQ号被盗用、家人和好友间相互使用也较普遍,其使用者具有不确定性。

  本案中,李某虽然提供了当天的聊天记录,但根据QQ应用程序的上述特性,无法确定该聊天记录的实际操作人就是李某和投注站工作人员谢先生。如果QQ记录能够和其他的书证、人证、物证形成证据链,那么就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然而,李某的主要证据就是QQ记录,其证据效力太差。所以,当事人如要将QQ记录作为证据,一定要提交与之形成强有力证据链的其他证据。

  此外,国务院2009年公布的《彩票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禁止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而且涉案投注站还将该规定张贴在墙上,李某应当知道。同时,根据QQ应用程序和投注站工作人员陈述分析,工作人员设立QQ群及在群里与彩民交流,并没有取得彩票中心及投注站授权,应属于工作人员个人行为。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