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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方偷换货物该当何罪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2-05-21 14:42  打印此页  关闭

    在承运煤炭过程中,将每吨900元的煤炭换成了每吨90元的矸石渣。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不久前作出判决,认定两名嫌疑人构成盗窃罪。两名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进行抗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致富心切的赵福龙,买了一辆“豫HB2488”的货车。几番联系后,揽下为货主张正明承运52.04吨水洗香煤的活儿。

  但是,本应一路行至目的地南阳市淅川铝业公司的货车,却在中途开到了博爱县磨头镇二十里铺贾二军(已判刑)开的煤场内。

  原来,这是赵福龙事先做的“安排”。根据赵福龙的“指示”,在贾二军的煤场里,货车司机肖艳森及另一名司机肖艳卫卸下6吨香煤,换成了6.2吨矸石。

  后经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种水洗香煤每吨价值900元,矸石渣每吨90元。

  赵福龙的偷换之举造成货主直接经济损失4842元。案发后,赵福龙和肖艳森到博爱县公安局投案,也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福龙、肖艳森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盗窃罪。两人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赵福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肖艳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2000元。

  尽管此案已经终结,但关于此类案件的讨论仍在进行。《法制日报》记者发现,此类承运方偷换货物的情形时有发生,而法律界人士对此种行为的定性却有不同看法。

  有观点认为,此类案件应被认定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主要是对合法持有、实际控制的货物采取以相同重量的矸石偷换相同重量的煤等欺骗手段,达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被告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交由自己承运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

  承办赵福龙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财物占有人是否自愿交出财物,是否是其真实意志的表示。如果财物占有人基于不法分子的欺诈手段,产生错误认识,自愿将财物拱手相让,则构成诈骗罪;如果财物占有人基于不法分子的欺诈手段,虽然产生错误认识,但并没有将财物交出,而是不法分子同时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从而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仍构成盗窃罪。

  “将他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或退还,是侵占罪的本质特征。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在不法分子自己掌控下的他人的财物,是不法分子欲将合法占有演变为非法占有。并且在非法占有之后,经财物所有人索要仍拒不退还,这是区别于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办案法官说,赵福龙案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以矸换煤的秘密手段,盗窃托运人的煤炭非法据为己有,应构成盗窃罪。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