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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遭遇偷拍,不妨理直气壮维权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2-06-20 09:00  打印此页  关闭

    游泳是一种很好的健身方式,但如果在游泳或淋浴时有被偷拍的危险,你还会去吗?

  游泳当心被偷拍

  近日,有媒体报道,广州市民阿朱前几天在越秀区一家游泳池遭遇了一疑似“偷拍狂”。据阿朱说,三个持手机男子下水之后,其中一个高高瘦瘦的20多岁的男子就没怎么游,一直靠在水池边玩手机。当她游过这名男子身边时,明显感觉到此人的手机迅速在自己眼旁晃过,当她游过后,男子将手机拿出来与其朋友一起分享刚才拍的照片,一边看一边乐。阿朱说,在她观察的几分钟里,该男子一直如法炮制,但凡有女性游过就迅速地将手机伸进水里拍照,很明显是在偷拍。涉事游泳馆事后称:这里并不禁止把手机或相机带入游泳区,发现偷拍可自行报警。

  另据《扬子晚报》6月8日报道称,有网友“奥体女浴室拍照”在南京西祠胡同论坛发帖,称自己前天下午在南京奥体中心游泳馆女更衣室洗澡,突然发现有名女子在用手机拍照,于是同拍照女子发生激烈争执。奥体中心游泳馆事后表示,这件事情最终在警方的调解下解决。拍照女子当时是在拍自己的嫂子,并没有拍到其他泳客。

  对于类似的偷拍事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逸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游志雄。

  偷拍者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

  “偷拍构成对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的侵害,”游志雄说,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未经本人许可的情况下,偷拍并与别人分享偷拍到的照片,构成了对他人肖像和隐私权利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受害人可以要求责任主体停止侵害,即立即删除照片,并根据传播范围进行赔礼道歉。而且,如果该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带来了严重精神损害,受害人还可以依据该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游泳馆有给消费者提供安全消费环境的义务

  游志雄介绍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与此相对应,该法第18条又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游志雄认为,如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损害是第三人的不法行为所造成,并非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造成,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与消费者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经营者不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其对于给消费者人身、财产权利造成损害危险的情况,有注意和提醒的义务,也即其有为消费者提供舒适、安全的消费环境的义务。如果经营者置侵害事件于不顾,或者对自己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疏于管理造成第三人有机可乘,那么,经营者同样应负赔偿责任。具体到该类事件中,游泳馆和浴室应该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偷拍”的提示,在遇到有人偷拍的情况下,有及时阻止行为人拍照,并提醒被拍照人的义务,必要的时候还应当报警。(赵衡)

 
来源: 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