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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有多少可说道的法律知识点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2-06-27 14:14  打印此页  关闭

    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然而近年来,土地资源被囤积、炒作,土地环境遭到污染,耕地因为筑路、建房、开窑被侵占等情形时有发生。了解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呵护土地其实是为我们自己和子孙后代谋福利。

  案例一:囤地、炒地是违法行为。某开发商张某闲置一块土地三年了,说是搞房地产,却不开盘,说是建工厂也不动土。一直在等土地增值或开盘或转让,以获得高额转让金和开盘利润。最近该土地被有关部门收回。

  说法: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80条及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规定,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本案张某囤地不用,有关部门应该将土地收回。

  案例二:挖损土地不复原,应缴纳土地复垦费。村里搞标准化建设,因为要用不少土,村委会组织村民在村后挖了一个大坑。其后几年都没有将坑填平。土地管理部门要求村里复垦,村委会称因人力物力有限无条件复垦。土地管理部门遂要求村委会缴纳土地复垦费。

  说法:土地管理法第42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案例三:污染土地该罚。农民李某耕种的土地与一化工厂相邻。最近,有电解、造纸、制革的废水流入,土壤被严重污染,土地无法耕种。李某遂举报该化工厂,工厂受到了行政处罚,李某获得了相应赔偿。

  说法:环境保护法第20条、第38条、第41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四:土地转包后悔也要不回。齐某觉得自己的耕地收成不好,将土地转包给同村的李某。谁料李某改种蔬菜竟然赢利了。齐某后悔,找李某要求收回土地,李某称转让合同未到期拒绝齐某。齐某于是经常采取各种措施影响李某的经营活动。最近经村委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李某继续履行该转包合同。

  说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第33条、第37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因此,齐某如想要回承包地,需等转让合同到期后再主张承包权。(王景龙)

 
来源: 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