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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交通事故要纠正几个认识偏差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2-12-18 14:50  打印此页  关闭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些肇事车辆驾驶人由于对交通法律知识的缺乏,与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划分与认定存在偏差。针对下面案例的说法或许能帮助您纠正这些认识偏差。

  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当然不是逃逸?

  何某于2012年8月购置货物运输车后开始跑运输。9月初的一日凌晨,何某驾驶货车从102道前往黑龙江省大庆市运货途中与同一方向行驶的摩托车赵某相遇。因夜间路暗,加之何某车速过快,致使货车厢右侧与占道行使的赵某摩托车左把手轻微剐碰,使赵某连人带车摔入路边深坑内,赵某摔伤、摩托车损坏。当时,何某虽已略感异常,但从车后视镜中未发现什么,便继续驾车前行。后经他人报警,一小时后何某被警察截获,何某方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因现场已毁,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何某被推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何某认为,根本不知道已经发生交通事故,怎么要承担全部责任呢?

  说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案,何某的主观过失主要表现在,对于赵某占道行驶未能作出适当处理,而自己也车速过快,而且当时何某已经感到异常,却未尽到如下车查看等注意义务。赵某虽然有占道行驶之过错,可因何某的逃逸,现场已毁,导致无法确认,何某被推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他人受惊吓摔伤,自己毫无责任?

  今年7月15日,汪老伯骑自行车出行回来的路上,一辆停放在自行车道上的轿车突然启动,且晚打转向灯,汪老伯想从车的左侧超过时,因受惊吓,摔倒在离轿车一米远的路上,导致左手臂划伤,左腿骨折,共花费医疗费等5300余元。车主赵某认为,自己将轿车停放在自行车道上虽属不当,但轿车启动时并未撞到汪老伯,是汪老伯自己遇险情处置不当所至。既然是自己摔倒,而非轿车撞伤,汪老伯应自行承担损害责任。

  说法:车主赵某存在两点明显过错:一是将车停放在自行车道上,属于违章停车;二是发动车时,没能注意其他车辆通行,并突然启动轿车,又晚打转向灯,导致汪老伯被惊吓躲闪不及摔倒,应承担主要过错赔偿责任。当然,汪老伯对突然出现的情况处置不当,导致摔伤,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随意变道停车致他车受损,没碰撞就没责任?

  田先生于2012年初考取驾驶证后,购置了一台轿车。新手上路难免出现小差错,可让他没有想到的是,本来未与他车发生碰撞,却因随意变道,造成他车损失而担责。

  9月29日14时许,田先生驾驶轿车在某高速公路经过一处隧道时,开始是在超车道上,忽然发现自己开错道,于是急忙变车道,又因后方车辆很多,田先生一下子变不过去,一慌就将车停在了主车道与路牙交接处,导致后方一辆半挂车为了避让急打方向,车头整整折了90度,引发车身撞车头的事故。为此花费修理费约2400元。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田先生担事故全责。而田先生却认为,自己的车并未与挂车发生相撞,挂车自己处置不当责任应自己承担。

  说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第82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结合本案,田先生开错道后,又错上加错,于变更车道时未注意?望,并又一错再错地停车,而挂车既未超速,又未存在行车车距过近问题,无任何过错,田先生应承担全部过错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学友)

 
来源: 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