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街道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按交通法规处理,可是在公司院内撞伤人该怎么判,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吗?
2011年7月的一天,张勇勇驾驶一辆小型越野客车在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南路某汽车销售公司院内由南向东倒车,适遇肖锋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由东向南倒车,不幸的是两车尾部与龚仁相撞,造成龚仁受伤、两车受损的事故。
龚仁伤后在济南某省级医院被诊断为右股四头肌部分断裂、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等,住院治疗近20天,花费医疗费近3万元。经司法鉴定,龚仁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出院后误工期限为6个月左右;护理期限为3个月左右。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却认定,因该事故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无法确认当事各方的过错行为。当事双方在责任划分、赔偿数额等问题上发生分歧,受害者龚仁一纸诉状将两名侵害人、两家涉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到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缺乏法律依据。事发地虽然位于某汽车销售公司院内,但院内车辆流动性很大,可以自由地驾车通行和进出,法院认为可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的解释。据此,法院认定该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适用交强险。综合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参照相关法律规定,济南历下法院酌定被告张勇勇、被告肖锋各承担50%的事故责任。两人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剩余部分再由张勇勇和肖锋均分赔偿。
最终,济南历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和某保险公司济南支公司分别向原告龚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7.3万余元;被告张勇勇、肖锋分别向原告龚仁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万余元。
■以案释法
销售汽车院内等同道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中,事故发生地位于某汽车销售公司院内,因为该公司是专门销售汽车的公司,院内车辆流动性很大,属于可以自由地驾车通行和进出院落,故济南历下法院认为事发地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的解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据此,法院依法认定该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该案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
另外,被告辩称,原告龚仁在享受医保待遇后,无权继续向被告主张医疗费用。济南历下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公费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对本单位受害职工报销的医疗费等费用不能冲抵侵害人的赔偿数额,即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除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以请求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本案原告龚仁在报销医疗费之后,有权再次向本案被告主张医疗费。
来源: 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