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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产假工资及经济补偿找谁要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9-04 13:35  打印此页  关闭

    张锦凤是某纺织公司的纺织工人,因休产假在家。没料孩子生下还没满月,工友来看望她时,突然告诉她,公司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现已请求人民法院解散。有的工友已经另谋职业了。

  张锦凤顿时着急起来,休完产假竟没了工作,而她的产假工资,失业补偿怎么办呢?由于还在月子期间,她不能亲自到公司交涉,便打电话到公司询问自己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公司负责人在电话里称,由于公司现在正处于清算阶段,她的问题暂时不予考虑。张锦凤很苦恼,孩子还小,而丈夫又早已经下岗,她的经济问题应该找谁解决呢?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因此,纺织公司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不得不解散公司、成立清算组是合法的。

  但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纺织公司解散时,作为纺织公司职工的张锦凤可以向公司清算小组提出债权申请,要求支付自己的产假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由于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将列在第一序列用公司财产支付,因此,张锦凤在向公司清算组提出申请后,公司应当首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