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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老板20万元请人代孕生子引发抚养权纠纷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2-11-05 09:12  打印此页  关闭

“代孕合同”有违公序良俗被判无效


    代孕生子,孩子抚养权应该归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代孕生子抚养权争议案件,最终,孩子的抚养权归代孕妇女,求孕的男方还需承担64万元抚养费。

  代孕生子引发抚养权纠纷

  厦门一企业主张某的孩子因车祸不幸死亡,求子心切的张某经中介找到了晓玲(化名)为其代孕生子。张某每月支付晓玲生活费1.5万元,先后累计达20余万元。

  2012年3月,晓玲生下了非婚生女。但事后,晓玲拒绝将孩子交给张某夫妇抚养。在多次沟通无效后,张某不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晓玲于是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费”。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对非婚生女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哺乳期的子女应以跟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宜,被告应当支付非婚生女的部分生活费、教育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最终,法官将非婚生女判决给晓玲抚养,张某每月需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抚养费累计达64万元。

  代孕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由于张某一直“咬定”自己与晓玲之间存在代孕协议,因此孩子应该由自己抚养。对此,思明区法院民一庭法官俞伟强表示,从本案的案情来说,仅从张某提交的证据看,尚无法做出明确认定是代孕合同;即便双方在现实中签订代孕合同,仍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俞伟强说,代孕合同,即为代孕方与求孕方约定在代孕中双方权利义务的有偿合同。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代孕合同作出明确规定,但卫生部于2001年颁布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禁止实行代孕技术,只允许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通过妻子的子宫进行怀孕。

  俞伟强告诉记者,从代孕合同的本质来看,是将代孕方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使用,将孩子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以上两方面均反映出代孕合同有违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一面,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应属无效。

  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认为,如果代孕者提供卵子,那些不具有委托妻子基因的孩子,由于只具有委托丈夫的基因,因而在法律上属于“非婚生子女”。

  黄健雄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像本案被告作为孩子的生父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孩子的抚养权参照婚姻法的规定执行,哺乳期的孩子通常应归母亲。

  黄健雄认为,虽然代孕被看作是代孕妈妈“出租”子宫以获取报酬,本质上属于出卖身体器官的使用权,但孕母和孩子之间依然具有亲子关系。在法律关系上,代孕妈妈与所生的小孩属于自然血亲下母子关系,其享有作为母亲对儿女的所有权利,也应尽到作为母亲应尽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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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代孕合同的本质来看,是将代孕方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使用,将孩子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以上两方面均反映出代孕合同有违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一面,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应属无效

  进城打工的少女小玉(化名)为了迅速致富,竟选择了一条“捷径”———替亿万富翁阿杰(化名)代孕生子。瞒着妻子阿梅,一心想要个儿子的阿杰和小玉口头约定,小玉为阿杰生一个孩子,如果生的是女孩,孩子由小玉自己抚养,阿杰支付抚养费;如果生的是男孩,孩子由阿杰抚养,阿杰给小玉购买一套房子、一辆10万元的汽车,另支付现金10万元。

□说“法”

出台相关法规严格限制商业代孕行为

  十月怀胎,小玉生下了女儿。阿杰不肯支付小玉开出的天价抚养费,双方为此对簿公堂。在法官的多次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孩子再随小玉生活两个月后,由阿杰和阿梅抚养,小玉每月探望一至两次。孩子3周岁以后,寒暑假各随小玉生活10天、30天,阿杰支付给小玉经济补助费10万元。

  近年来,随着代孕现象的普遍出现,也带来了一系列有关社会道德、生命伦理和法律问题,包括代孕母亲的权利、代孕子女的权利等。以牟利为目的的商业代孕更是备受争议,不少人认为,代孕不仅有悖道德,还亵渎了生育权。尽管卫生部在2001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但相关的法律仍是空白,这意味着一旦开展打击代孕行为,将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因此,关于“出台相关法规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进行法律上的规范,严禁代孕”的声音渐涨。尽管有不少支持代孕合法化的声音,但基于代孕对传统伦理的冲击以及隐藏的诸多法律、社会等问题,特别是商业代孕这种以金钱为直接目的代孕行为,更应该严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