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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签订《版权交易合同》的重要意义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8-04 13:44  打印此页  关闭

    实践中,有众多的版权人对于规范签订《版权交易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经常觉得差不多就行,甚至认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模式没有风险,没必要签合同,或认为合同签订的那么清楚显得见外。其实不然,规范签订《版权交易合同》的重要性远远高于其他书面合同。  

  “口说无凭,立字为据”,这是书面合同比口头协议有效的主要理由,版权交易也是如此。但在进行权交易时,规范签订《版权交易合同》更为重要。在普通的货物交易过程中,只要双方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如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其他条款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也可以按照交易惯例或交易目的加以推定。  

  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6条的规定,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中版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也就是说在版权交易中,对于版权的许可和转让不适用默认和推定,这点与其他的产品交易大相径庭,应当引起版权受让方的重视。  

  案例:甲乙双方签订《版权许可合同》,约定乙方同意甲方将作品拍摄成电视剧,并在电视台播放使用。甲方完成该剧后,将该剧放在网络上播放了,版权人遂要求制作人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上述案例中出现的情况,很多制作人认为,既然版权人许可我拍电视剧,就当然可以视为同意我以任何的方式传播该电视剧啊,网络播放只是传播方式之一而已,不需要明确授权。显然,持这种观点的制作人对于《著作权法》的上述规定根本就不了解或没有正确认识。  

  解读案例:  

  在上述案例中,版权人只是授权拍摄电视剧并在电视台中播放,但并未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未经版权人同意,制片人就不得行使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制片人的网络传播行为侵犯了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制片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尽管说在电视剧版权许可交易中,被许可的权利中通常都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对于版权受让人而言,就可能出现花钱吃哑巴亏的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