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市民蔡某购买汽车后,认为车辆存在问题,便在车身悬挂张贴标语,封堵汽车销售公司经营场所。近日,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汽车消费者维权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蔡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行封堵汽车销售公司的营业场所,并移除悬挂或张贴在车身上的文字和标语,在当地媒体刊登致歉声明。
2012年10月16日,蔡某在盈众汽车销售公司订购迈腾轿车,交车后认为车辆存在问题,多次将车开至盈众公司经营场所,并在车身悬挂或张贴“盈众欺骗消费者 事故车还卖给车主”等字样的标语,多次驾驶张贴上述标语的车辆在厦门市区等地行驶。
今年1月5日,蔡某将贴有上述标语的车辆开至长春,与一汽-大众销售公司进行交涉,但对一汽-大众销售公司和车灯供应商的解释说明不予接受。
3月17日,蔡某再次将讼争车辆停放在盈众公司大门口,导致该店的其他车辆无法通行,后公司报警。公安机关以蔡某的行为扰乱了公司的正常办公秩序为由对其予以行政处罚。但其后,蔡某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蔡某主张车辆存在右大灯更换过等问题,进而认为该车在出售之前系事故车,即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在审理中亦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鉴定申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其以标语形式宣称的“盈众欺骗消费者 事故车还卖给车主”等内容失实,但蔡某仍加以宣传,已构成对盈众公司的诽谤。除此之外,相关图片也在新浪微博中被多次转发并引发部分网友对盈众公司作出了负面评论,故蔡某的行为必然使公众对公司的声誉产生怀疑,从而降低公司的社会评价。蔡某在受到行政处罚并向公司道歉后仍继续上述行为,其维权方式已明显超出合理限度和法律规定,具有较大的主观过错。因此,法院认为蔡某的行为侵犯了盈众公司的名誉权。
■连线法官■
消费者应当依法理性维权
目前,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部分消费者在维权时易出现过激行为,如在商家经营场所拉横幅、在网络上发布不实信息等,这不仅容易激化双方矛盾,而且可能会侵犯商家的名誉权。
本案承办法官张春雷认为,蔡某认为车辆存在问题,遂与盈众公司进行交涉谈判,这属于消费者合理维权的范畴;但此后,蔡某在并无实质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将车身张贴标语并上路行驶,甚至将车封堵公司的经营场所,且在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说明后仍不予接受,至此其行为已超出了合理维权的限度,故法院根据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认定蔡某侵害了公司的名誉权,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维权时应保持理性,在与商家协商不成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亦可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否则可能会陷入维权不成反成侵权的境地。(记者 何春晓 通讯员 张春雷 郑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