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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资问题与主管发生口角 17岁少年砍伤主管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3-19 09:41  打印此页  关闭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

    2008年11月4日10时许,通州区台湖镇永隆屯村某公司装订车间工人陈某,因涨工资问题与车间主管马某发生口角并互相推搡,后被同事劝开。陈某对此怀恨在心,遂从公司厨房取出一把菜刀返回车间,从背后将正在车间门口与他人谈话的马某砍伤,致马左肩胛背部、右肩胛背部刀砍伤,经鉴定为轻伤。后马某躲避逃跑,陈某持刀追赶,被同事制止并被抓获。

    陈某今年刚刚17岁,由于家庭经济困难,父母年事已高,没有能力供兄弟几人上学,陈某只读完了初中便辍学只身来到北京打工。怀揣梦想的陈某,希望自己能够在北京这个大城市一展身手,挣钱后衣锦还乡。可是,残酷的现实摆在面前,他没有学历、没有技术,在人才济济的北京,根本找不到心仪的工作,只能到工厂当了一名普通工人。艰苦的生活现状和对家乡的思念日夜折磨着他,巨大的心理落差使他变得冲动易怒,总认为别人欺负他,性格也越发暴躁。身边没有了父母的关爱和管束,他不再严格要求自己,来京时的奋斗之心荡然无存。终于,在案发当天,主管马某的话语和行为一下子触动了他心中的怒火,他的冲动行为也断送了自己的前途。

    案发后,陈某的父亲和哥哥赶到北京,用全家的多年积蓄赔偿了被害人马某的损失。马某也对其表示谅解。庭审中,陈某看着60岁的父亲已两鬓斑白,一直深切的望着他,直到老泪纵横,此时,他终于抑制不住内心的悔恨,痛哭流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时尚未成年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宣判后,陈某及其父亲均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