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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农资打假典型刑事案件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4-20 15:49  打印此页  关闭

      本报讯   为配合2009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开展,震慑不法分子,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各地法院审理的三起农资打假典型刑事案件。

   被告单位黑龙江民丰农业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明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初,民丰农业化工有限公司在未经国家审批许可的情况下,由总经理张明光提议,并经公司主要管理人员集体开会研究决定,擅自更改企业生产标准,将购买的农药“敌璜钠”混入其公司生产的“沃特力”牌水稻苗床营养剂中。2006年2月,民丰农业化工有限公司将76.9吨的伪劣“沃特力”牌水稻苗床营养剂赊销给佳木斯市安庆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佳木斯市安庆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将33吨该产品销售至桦川县、汤原县、同江市、集贤县、绥滨市等五市、县,致使使用该产品的213家农户水稻秧苗出现立枯病等病状,经鉴定受损水稻秧苗价值人民币1124947.50元。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被告单位民丰农业化工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6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明光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明光不服,提出上诉。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张明光的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王建龙销售伪劣农药案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初,被告人王建龙以每瓶7元的价格,从河北省深州购进40瓶伪劣“克无踪”除草剂,并以每瓶8元的价格销售给安新县河西村的王占奎,王占奎将“克无踪”用于其所承包的100亩棉花田,使用后发现大面积棉花叶片茎脉发黑,棉桃、棉花脱落,造成棉花减产,经鉴定造成损失人民币42485元。

   高阳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被告人王建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占奎经济损失人民币42485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建龙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王建龙的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李勇销售伪劣化肥案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初,被告人李勇采取以次充好的方式,将42吨伪劣“红康阿”复合化肥销售给崇阳县化肥经销商雷某等人,该复合肥经雷某等人卖给农民使用后,致玉米、西瓜等农作物减产,造成经济损失18.7万元。案发后,雷某等人赔偿农民损失134853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勇与雷某等人达成协议,由李勇一次性赔偿雷某等人经济损失6万元。

   崇阳县人民法院鉴于被告人李勇能坦白罪行,积极交纳罚金,并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以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处被告人李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勇服判,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