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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拾他人银行卡取款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4-30 11:21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2009年1月4日下午4时左右,张某在农业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处排队等待取款。当前面的一位女子取款离去后,他发现取款机显示的页面与平时操作时的页面不同。当拿出自己的银行卡插卡后,发现机器里面有一张卡并处在操作中。当取款页面出现在他面前时,一时糊涂,取了300元。没想到,取钱这么容易。他先后取款7次,共取了2万元,2009年2月1日案发,张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依法逮捕。

  【判决】法院认为,张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并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张某在公安机关调查的过程当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错态度较好,有自愿认罪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判处拘役7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评析】在本案中,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社会生活中很多人认为捡到信用卡取钱和捡到现金是一样的,只是违反道德义务,但并不违反法律,这种认识是错误并且有害的。捡到信用卡取款和捡到现金消费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捡到或盗窃他人的银行卡并进行冒用的,属于刑事犯罪。而后者属于不当得利,拾到者如拒不返还将承担民事上的侵权责任。人们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和学习法律知识,才不至于因为不懂法律而违法,从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信用卡诈骗的集体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是使用涂改卡。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所谓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