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与丈夫结婚后不久,丈夫即露出了真面目,自私、酗酒,举止粗鲁,动不动就发火、殴打王女士。刚开始殴打时,还向她道歉,到后来就肆无忌惮了,经常把王女士打得伤痕累累。王女士对他彻底绝望了,提出离婚,但丈夫不同意。王女士到公安机关请求警察对丈夫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治安处罚,但公安机关要王女士提交相关证据。
家庭暴力是破坏夫妻感情的一个重要因素,婚姻法把实施家庭暴力作为认定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并赔偿受害人的一个法定条件。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但是,遭遇家庭暴力的一方,无论是起诉离婚还是要求公安机关处罚施暴者,都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受害者需要注意采取以下行动并收集相关证据:
(1)在丈夫实施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邻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的人员进行劝阻、调解,这样就有了相关的人证;
(2)及时报警,派出所留存的报案记录或者询问笔录,是日后起诉离婚的重要证据;
(3)如果身体受到暴力伤害,要在第一时间去医院,并保存好就医的诊断书、验伤报告、伤残鉴定和票据等,以便日后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