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8月1日报道 7月30日,杀死6人、重伤1人的湖北省京山县罗店镇人张金富被执行死刑。 现年41岁的张金富是湖北京山县罗店镇徐杨村村民。去年8月2日上午,他手持冲担、镰刀,先是遇上本组60多岁的张国良兄弟,将两人杀死;接着他又来到本组57岁的张运先家门口,将张运先夫妇及其80多岁的母亲砍死;接着,他又杀害了7岁的男孩张天天,男孩母亲许立珍上前施救时,被其用冲担刺成重伤。 今年1月,湖北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金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金富服判,不上诉。但张金富的监护人其兄不服,上诉称张金富患有精神分裂症,请求二审从轻处罚。经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张金富确患精神分裂症,系部分(限定)责任能力的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复核时认为,虽然张金富曾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张金富此次作案有现实动机,行凶针对老人和妇孺,作案后扔弃、藏匿凶器并躲藏,有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张金富杀人焚尸,致多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故不能从轻处罚。 今年4月,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