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示、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2008年12月4日,山东省费县个体老板孟某以每月2500元的工资雇佣司机李某为其驾驶工程车。
2009年3月的一天,孟某应某工程承包户要求,安排李某出车去工地拉运货物,李某提出工程车的刹车性能不好,需要修理,现在不能出车。但赚钱心切的孟某认为,这不是什么大的毛病,开车注意点就行了,要求李某必须出车。
无奈,李某只好驾驶工程车去工地。在路上,李某驾驶的工程车因躲避一出租车时刹车不灵与该出租车相撞,致出租车司机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该交通事故发生后,李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不久,孟某也被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二人均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孟某感觉很冤枉,自己事故发生时并没有开车,甚至也不在现场,为啥也犯了罪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示、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本案中,孟某系工程车所有人,在明知车辆存在故障的情况下,为追求经济利益,仍强令司机李某违章驾驶,最终导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根据上述规定,孟某的行为也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基础设施的大量兴建,工程车业务日趋繁忙,竞争也越来越激烈。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一些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承包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强令他人违章驾驶机动车从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地危害了公共安全。希望该案能给上述人员以警醒,在强令他人违章驾驶的时候,不要以为没有开车就没有责任,如果造成了重大事故,同样也是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