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车牌敲诈案,法院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判处两名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4年。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决此类案件在湖南还是首例。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2月,被告人杜某纠集多人在娄底城区偷盗汽车号牌,然后在被盗号牌的车前挡风玻璃处贴上小纸条,要求车主汇钱到指定的银行账号后方能归还车牌。在近一个月时间里,杜某等人获得赃款1500余元。3月8日晚,警方将杜某等人抓获后,在其租房内缴获小汽车号牌38副。
以案释法
汽车号牌本身价值并不大,犯罪嫌疑人盗窃汽车号牌后向车主勒索钱财的数额也不大,如果定盗窃罪或定敲诈勒索罪,一般很难达到立案标准。一些地方的公诉部门对撬盗机动车号牌案件的定性往往存在争议,主要分歧在于汽车号牌是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两地公诉机关认为,汽车牌照是由国家制作并颁发的,用以证明每一辆汽车法定编号的证件,完全符合国家机关证件的特征,所以汽车牌照当然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释,盗窃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等累计3本以上即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因此,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以及4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两地法院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8个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