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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协出台《死刑案件辩护指导意见》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0-07-15 10:31  打印此页  关闭

    由山东省律师协会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联合调研、草拟的《山东省律师协会死刑案件辩护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于5月28日起施行。据陈瑞华介绍,这是全国省一级律师协会出台的第一部死刑辩护指导规范,河南、贵州两省律协也将陆续出台此类指导意见。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法律规定死刑案件被告人必须获得辩护。从2007年起,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但对于死刑案件的辩护,此前全国范围内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辩护质量和效果难以得到保障。此次山东省律师协会和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合作,出台了这一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共9章,96条,对死刑案件提起公诉,案卷移送至法院后,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的各个环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指导意见》“指导”的案件范围包括:根据检察院公诉意见可能判处死刑、一审判处死刑二审上诉、根据检察院抗诉意见可能改判死刑及死刑复核案件。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律师应当做无罪辩护的4种情形,分别是:被告人没有实施被指控犯罪行为;行为仅构成民事违法或刑事违法;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告人行为不符合特定犯罪构成要件。

 


  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齐延安表示,《指导意见》在“赵作海案件”的背景下出台,正当其时,符合形势和工作的需要,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不仅能有效提高死刑案件的辩护质量,更好地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还对规范死刑辩护律师的执业行为,降低执业风险大有裨益。

  陈瑞华:我国死刑辩护质量亟待提高

  目前,我国关于死刑的立法有49个条文,68个罪名。在司法适用数量上,我国死刑适用数量尚属国家机密。

  “律师辩护在死刑案件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我们发现,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由于律师对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关系处理不当,进而影响辩护效果。”齐延安表示。

  “在我国绝大多数死刑案件进行无罪辩护的空间并不大,律师的辩护主要集中在量刑辩护上。”陈瑞华教授介绍说,“在我国,有相当比例的案件,律师在不具备无罪辩护的条件下居然做无罪辩护,这种动辄进行无罪辩护的做法不仅难以取得实际的效果,而且也使被告人白白丧失了宝贵量刑辩护的机会,对被告人极为不利。”

  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目前采用定罪与量刑程序合一模式,即不明确区分定罪与量刑程序,而是在同一个程序中既解决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又解决有罪被告人的量刑问题。

  与其他类刑事案件不同,死刑案件中的量刑问题,绝非简单牵涉刑期长短,而事关生死。

  “根据我国相关制度,只要做无罪辩护,则意味着再无机会做充分的量刑辩护。量刑辩护一旦不充分,大量量刑情节亦无法体现,最后给法院提供的量刑信息就非常有限,容易出现疏忽。”陈瑞华说。

  “我们检察院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上报一共有三种意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蒋万云说,“第一种,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死刑合适的案件,我们发表建议维持原判。第二种,对于量死刑不合适、达不到死刑立即执行标准的案件,或者存在特殊情况或其他考虑,我们建议二审法院公正判决。第三种,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我们建议发回重审。”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意见,多属第三种情况,发回重审。

  “我国相当多的死刑案件,律师并没有给被告当事人提供让人满意的服务质量。一旦服务质量跟不上,辩护效果不好,就容易出现冤、假、错案,直接导致错杀、误杀。”陈瑞华认为,我国死刑辩护质量亟待提高。

  《指导意见》:明确四种死刑辩护思路

  “在控、辩、审三角关系中,当辩护律师的力量太弱,控方力量太强时,法官往往容易听信控方的意见。如此一来,很容易导致案件的结果出现偏差,冤、假、错案发生的几率也会随之上升。佘祥林案便是一个典型。”陈瑞华教授分析说,“在我国,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死刑辩护尤其是法律援助的死刑辩护,服务质量一直不高。更有甚者,个别律师在死刑辩护中不负责任,既不会见、阅卷,也不调查。在法庭辩护中,亦只是草草辩护,诸多辩护要点并未切实抓住,必要的工作也未展开,导致死刑案件辩护效果很差。”

  促使陈瑞华进行规范律师工作的最大动因是:“死刑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太大。律师一旦在刑事辩护中操作不恰当,甚至有违规之嫌,就会面临职业风险,甚至受到刑事追究。”

  在陈瑞华教授看来,律师的执业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有的律师缺乏经验。另一种情况则是个别律师职业道德、操守有问题,只注重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注重维护社会正义,法律服务意识薄弱。”

  陈瑞华认为律师工作有两个维度:“一是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这带有些经营、服务与中介性质;二是维护司法正义,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律师必须在两者之间选择一个恰当的界限。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个界限并不容易把握。”

  “公、检、法机关首先行使职能、维护社会治安,但他们也想破案,想立功,想取得公诉成功。而一旦律师出现违规事实,亦会被立即处理,这非常危险。”

  陈瑞华认为,在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想要做有效辩护,就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相关的规定,同时必须做艰苦而有效的庭前准备,而不能单靠庭上辩护。“能够有为被告人辩护的勇气,把握辩护技巧、辩护规律,才是称职的律师。”

  基于规范律师行为以及防范执业风险的目的,从防范执业风险角度出发,山东律协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四种死刑辩护思路:证据辩护、程序辩护、量刑辩护和无罪辩护。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齐延安对此表示,“指导意见中对于量刑辩护的相关要求是最大亮点,其不仅具备合理性及可行性,还具有前瞻性。”

  “只要前进一步,都给辩护提供新的空间”

  5月28日,在山东省律师协会举办的关于《指导意见》的座谈会上,陈瑞华教授介绍,制定《指导意见》所参考的素材来源主要有三:在全省范围内对律师、省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的调研工作、全国各地律师第一手的辩护材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多年来就死刑问题出台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近年来,各部委有关领导、专家就死刑问题发表的讲话、文章。

  通过《指导意见》,可以看出该“意见”以辩护的视角、条文的形式,对起草者所参考的素材进行了技术化处理与吸收,虽然这个规范具有一定理论含量,但是在文字方面的可操作性显而易见。

  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指导意见》第32条被改为:“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以及……引发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应当提出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意见。”

  “以上为例,我们如此改动其实是提醒律师,既然公、检、法说要慎重,应酌情从宽处罚,就说明这里有可供辩护的空间。”陈瑞华说,“当然,这只是原则性的指导,并不意味必须,具体运用时,还需对具体案情进一步分析。”

  证据辩护和程序辩护思路在《指导意见》中的体现,是另一亮点。对此,有法官表示:“在案件审理中,很多法官注意到的问题,律师未必注意得到;同样,法官也会有所疏忽。有的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可能会特别在意证据本身的客观性。”

  在山东省律协召开的座谈会上,如何防范规避执业风险、如何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成为律师们最关心的问题。

  对此,陈瑞华教授认为,解决之道是走现实主义之路。

  陈瑞华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我们不能追求完美,大而全。条件成熟一条,我们就规范一条。”“至于与公、检、法的工作协调问题,这并非律协能力所能解决,需要国家法律修改方能企及。我们这个规范是在国家现行法律前提下提出的,不能与法律抵触。但任何一项司法改革,只要前进一步,都给辩护提供新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