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531)82316129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评案讲法
公司证券
合同纠纷
知识产权
刑事行政
前沿问题
综合民商
联系方式
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
(0531)82316129
yslawfirm@163.com
honorlawfirm@163.com
济南市高新开发区舜华东路666号金智源A1座5楼
刑事行政 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评案讲法 > 刑事行政 >

温州市瓯海区原区委书记杀人案一审判死刑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0-08-04 10:07  打印此页  关闭

    8月3日下午三点半,杭州市中级法院对温州市瓯海区原区委书记谢再兴故意杀人案公开作出一审宣判:谢再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辩护人提出谢再兴自首的意见没有被法院采纳。

  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检方指控完全一致。经审理查明,谢再兴于2000年在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任职期间,与同在三门县任职的邵颂乔结识,后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自此长期保持通奸关系。后邵颂乔于2006年3月被调至杭州市工作。谢再兴调任温州市瓯海区委书记。

  2009年11月15日,时任瓯海区委书记的谢再兴因故与邵颂乔在邵的住处发生争执,期间,谢再兴采用捂嘴、扼颈等手段,致邵颂乔当场死亡。

  为逃避法律追究,之后,谢再兴将邵颂乔尸体肢解为四块,并将尸块全部抛入金丽温高速公路温州段梅岙大桥下的瓯江中。

  法院认为,谢再兴与邵颂乔因情感等问题引发的争执过程中,采用捂嘴、扼颈等手段致其死亡,并分尸、抛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谢再兴身为党员领导干部,长期包养情妇,在发生矛盾后故意杀人,事后分尸、抛尸以灭迹,犯罪手段凶残,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