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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治病剥红豆杉树皮,未牟利也构罪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0-09-16 09:57  打印此页  关闭

                                                     廖春梅

  文某父亲得了癌症,自2009年初以来,去过不少医院、吃过不少药、打过不少针,可就是不见好。文某看在眼里,急在心头。当听说红豆杉树皮能治癌后,他出于孝心上山找到两株当地政府挂牌保护的红豆杉,剥下约两公斤树皮。

  后经鉴定,这两株红豆杉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其中一株树龄在220年以上,另一株树龄在160年以上。被剥皮后的两株红豆杉古树生长受到严重影响,有死亡的可能。

  令文某没有想到的是,只是为了治病,并不是出于牟利的他,却经人举报案发,并被检察机关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提起公诉。

  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文某的行为已经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根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和《国家珍贵树种名录》规定,红豆杉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树木和植物种类。而文某擅自剥取红豆杉树皮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树木、植物的保护管理制度。另一方面,文某虽出于治病,但这并不是法定的允许侵害红豆杉的例外或特许情形,且文某明知红豆杉为国家特殊保护,明知所剥皮的红豆杉已为当地政府挂牌明示禁止侵害,仍我行我素,属于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本罪并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再一方面,文某虽不是砍伐,也不一定必然造成红豆杉死亡,但本罪所指的毁坏,是造成珍贵树木、植物死亡或者影响其正常生长的一切行为,如放火、爆炸等能使之价值或使用价值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的行为。而文某的剥树皮行为,已经导致两株红豆杉古树生长受到严重影响,甚至有死亡的可能,明显当属其列。最后,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近日,文某被当地法院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作者单位: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