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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银行收取承诺费案审结:31860元返还原告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2-04-19 10:40  打印此页  关闭

    银行收取的31860元承诺费经该院鉴证后返还给了原告

  今天,全国首例小企业状告商业银行收取承诺费案在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法院顺利审结,银行收取的31860元承诺费经该院鉴证后返还给了原告。

  2010年2月23日,南通某运输公司为经营需要,向南通某国有商业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0年2月23日至2011年1月19日。在贷款过程中,银行除要求运输公司支付约定的利息外,还与其另外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银行一次性向运输公司收取授信承诺费31860元。2010年3月1日,运输公司在向银行支付了31860元承诺费后拿到了贷款。今年3月6日,运输公司认为银行收取承诺费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属不合理收费,构成了不当得利,向南通市港闸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银行全额返还31860元承诺费。

  审理中,经承办法官多次向银行阐释法律及相关政策的规定,银行同意自行纠正其行为,退还承诺费,并汇至法院账户,原告进行了撤诉。

  近年来,银行通过设立各种名目收取服务费、管理费等不合理费用一直饱受社会各界争议。承诺费是银行与客户签订贷款协议时收取的额外费用,以往,这是商业银行的通行做法。由于客户处于弱势地位,对此是敢怒不敢言。2011年10月12日,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发布《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一项内容为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2011年10月25日,银监会在此前出台的 《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的基础上,再发补充通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并在通知中作了相同规定。之后,各地银行陆续出台规定停止了这项收费,但对此前已经收取的承诺费等不合理收费项目如何处理未作规定。

  该案的主审法官不无担忧地说:银行收取承诺费常常与企业签订一个协议,以形式上的合法性掩盖其违规行为,一旦涉讼,涉及面很广,处理起来难度较大,应引起上级金融监管部门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