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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当心犯罪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3-12-05 09:35  打印此页  关闭

    为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等,2006年6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明确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在现实中,因在生产、作业中疏于监管、疏忽大意、过于自信、违章操作等,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记者采访了房山法院刑一庭法官陈艳飞,请他结合具体案例,为企业领导、施工指挥人,以及所有劳动者,敲响劳动安全的警钟。

  案例一

  违规斜拽吊车钢缆 员工一死一获刑罚

  2013年4月28日上午,在房山区长阳镇一河道内的施工工地,30多岁的河北农民周某在现场没有安全员和指挥员的情况下,驾驶吊车吊运石头。一名工人在拉拽钢缆捆绑石块时,钢缆与高压电线接触,工人触电身亡。

  讯问中周某曾告诉警察,他经过考试合格取得吊车司机特种驾驶证,将近4年了,对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也比较了解。比如,在吊车作业安全规范中,明确规定了吊车司机“十不吊”原则,其中就有其触犯的“指挥信号不明或非指挥人员指挥,不吊;歪拉斜拽,不吊”等规定。

  经查,周某在明知“作业时需要有现场指挥或安全员”“大臂头过了高压线8米左右”等相关安全规则及自身违规操作的情况下,仍然操作,最终酿成了该起事故。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定周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点评:

  拒绝老板瞎指挥 被解职可告老板

  陈艳飞法官指出,被告人周某作为一名经过培训考试,且有多年驾龄的吊车司机,理应知道吊装作业安全规程。然而在事发当日,在明知安全规范明确规定“无指挥人员指挥不吊;歪拉斜拽不吊”的情况下,仍为了完成老板交给的任务,任由工人斜拽钢缆,结果钢缆碰到高压电线,导致一名工人触电身亡。

  最终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不仅害了他人,也害了自己。

  在这一事故中,被害人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在空中有高压电缆的情况下斜拽钢缆,十分危险,但仍违章操作,导致其触电身亡,也有一定过错。

  也许有人担心不听领导指挥会被扣薪甚至解除合同,其实这样的担心是多余的。因为如果劳动者因拒绝执行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而被解约,那么用人单位的决定违反法律而无效,劳动者既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因此,劳动者在工作中面对用人单位不顾安全的瞎指挥,要敢于说不。

  案例二

  员工移脚手架触电身亡 发包方承包方都难逃责

  2013年3月24日下午,在房山区闫村镇一科技公司生产车间建筑施工现场,包工头于某手下的季某等5名工人在移动自制铁脚手架时,脚手架碰到高压电线,导致季某触电身亡,其余四名工人轻伤。

  经查,事发现场建筑工程由北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但该公司副经理张某,在明知包工头于某的包工队无任何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将闫村镇科技公司生产车间建筑工程分包给了于某;建筑工程公司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的韩某,忽视安全管理,对施工中的安全隐患未引起注意;包工头于某在没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揽工程并组织施工。

  张某、韩某、于某三被告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导致一人死亡、四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最终房山法院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张某、韩某、于某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点评:

  雇佣无资质单位施工 发包方承包方都有责

  陈艳飞指出,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规范,施工单位必须具有施工资质,否则不得进行任何建筑施工。道理非常简单。因为任何建筑施工,首先关系到施工人员、建筑物完工后使用人员的人身安全,而施工中的任何不规范行为,都会构成对施工人员以及建筑物本身的安全隐患。

  而此案中的承包公司副经理张某,在已经知道此项国家强制性法规,又知道于某的包工队无任何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仍将工程分包给于某,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现实中,将建筑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队施工的现象很普遍,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发包单位与包工队之间的利益关系。建筑市场中的各种腐败现象,是导致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诱因。

  最后,作为劳动者本身,在选择用人单位时,首先要看看其是否属于正规企业,是否有严格的安全工作规范,因为这些都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自身的生命安全。

  案例三

  夜间非法开采小煤窑 员工被砸死老板获刑

  2012年11月24日凌晨2时许,房山区农民王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四川农民工张某等人,在房山周口店一黑煤窑非法采煤,张某在非法采煤过程中被掉下的一块石头砸中后脑死亡。

  经查,王某自2012年2月至11月间,在无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偷偷雇佣外来农民工,非法开采小煤窑。王某为了躲避有关部门的查处打击,让农民工白天睡觉,夜间采煤,采出的煤,王某立即卖出,获取不义之财。而且小煤窑与正规煤矿相比,安全设施无任何保障,结果在去年11月24日凌晨2时许,四川农民工张某在非法采煤时,发生了上述事故。

  法院审理后,依法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从轻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点评:

  违法开采黑煤窑 出事故害人害己

  陈艳飞指出,国家三令五申严禁非法开采小煤窑,但王某为了赚钱,仍偷偷雇人非法开采,虽然曾赚了一些钱,但最终因重大安全事故致人死亡,不但一下赔了几十万元,还因犯罪招来刑事处罚,被判刑一年,可谓害人害己。

  本案中的死者张某,作为一名成年人,且没有下窑采煤的任何经验,完全知道在小煤窑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其夜间听从王某指挥非法进小煤窑采煤,具有非常大的危险,但为了赚钱,仍不顾生命安全,下窑采煤,结果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该案再次为所有劳动者敲响安全警钟。

  法官提示:面对违章指挥员工要敢说不

  在众多的重大责任事故刑事案件中,被判刑的既有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包工队的建筑公司领导,也有施工现场疏于安全管理的施工负责人,以及事故直接责任人。这些人虽然身份不同,职位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但在案件中,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明知故犯。

  为什么要明知故犯呢,原因在于自认为不会出事。确实,不是每次违规作业都必然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但如果每次作业都违反操作规程,那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只是早晚的事。

  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一般很低,只要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初犯者大都被判处缓刑,不必进监狱。因此有人认为判缓刑反正也没进监狱,后果不严重,其实这是一个误区。判缓刑与判实刑,虽然前者不必进监狱服刑,但同样会留下犯罪记录,对其本人今后工作、选择职业等都有一定影响。

  最后,在众多因工作伤亡案件中,受害人本身具有一定过错的也占很大比例,此种情况下,一旦出事,因员工自己具有过错,在赔偿数额中要承担一定比例。为此,陈法官提醒:工作中一定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避免发生各类事故,同时面对违章指挥,要勇敢说“不”,并向有关部门举报。(本报记者李一然)

 
来源: 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