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531)82316129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誉实新闻
誉实记事
图片新闻
律师生活
媒体报道
我所召开2016半年工作总结暨发展会议
我所助推两家基金公司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联系方式
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
(0531)82316129
yslawfirm@163.com
honorlawfirm@163.com
济南市高新开发区舜华东路666号金智源A1座5楼
誉实新闻 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誉实新闻 >

国内五大律师携手股民维权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2-05-22 11:31  打印此页  关闭

    上市公司瞒报重大事故侵害知情权 国内五大律师携手股民维权

  “今年5月10日,紫金矿业公告称,公司因未能及时披露重大事故,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该处罚出台以来,已有多名中小投资者提出相关维权咨询。

 

  记者获悉,近日包括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广东奔?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等国内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联手,组成强大律师团共同为中小股民维权。”

  未能及时披露重大事故

  证券时报记者: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主要违法事实有哪些?

  律师团:2010年7月3日,紫金矿业所属的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发生的污水渗漏事故,严重污染了其附近汀江下游的水质,对当地环境造成了极大破坏。对于这一可能影响紫金矿业股票价格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公之于众。但紫金矿业未能及时披露该重大事故及后续进展情况,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符合起诉条件投资者范围

  证券时报记者:哪些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

  律师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投资者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于该案已有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投资者必须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买入证券,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或者持续持有证券,才能就所产生的投资损失进行起诉。2010年7月3日,紫金矿业旗下福建省上杭县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发生污水渗漏事故,严重污染了汀江下游水质,对当地环境造成极大破坏。因此,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2010年7月3日。

  事故发生后,外界并不知情。直到7月12日上午,紫金矿业因“重要事项未公告”停牌。当天中午,新华网率先披露这起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当天下午,在福建省环保厅官方网站发布“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水污染事件情况通报”同时,事故发生地上杭县政府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直至当晚,紫金矿业才发布公告解释当天停牌的原因。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0年7月12日。投资者只要在2010年7月3日至2010年7月12日期间买入该股,并在2010年7月12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即符合起诉的条件。

  如何确认投资差额损失

  证券时报记者:那么,满足起诉条件的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如何计算?

  律师团:计算投资差额损失需要弄清楚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基准价。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范围内,从而确定的截止日期。就本案而言,其为从虚假陈述揭露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股票可流通部分100%之日。由于从2010年7月13日起算,截至2010年10月11日,紫金矿业股票的换手率累计刚刚超过100%,因此2010年10月11日应为基准日。基准价则是从虚假陈述揭露日到基准日之间,根据每天该股收盘价的平均价格计算得出,为6.32元。

  由于2010年7月3日、4日、10日、11日均为周末,7月12日该股停牌,故7月5日至7月9日买入该股的股民要特别留意。盘面显示,7月5日至7月9日,该股最高价为5.99元。2010年7月30日(含该日)至2010年10月11日的股价均超过了6元,所以在上述期间卖出的股民应无损失。如果股民持续持有至2010年10月11日后,则需以6.32元作为基准价,也无损失。

  因此,实际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0年7月5日至2010年7月9日(含该日)期间买入该股,并在2010年7月13日至7月30日(不含该日)卖出并存在实际损失的,均可依法提起诉讼索赔。

  证券时报记者: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该到哪家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团:根据《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投资者应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0%以上受损股民获得赔偿

  证券时报记者:截至目前,股民向上市公司提起虚假陈述索赔的案件有哪些?有没有成功的判例呢?

  律师团:此前大概有60多家上市公司被列为虚假陈述案件的被告,包括东方电子、银广夏、科龙等。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对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起诉索赔的股民超过一万,涉及金额超过十亿。此类已结案件,包括刚提及的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科龙案起诉原告,约有80%以上股民通过和解或判决,获得了现金或股票赔偿。所以,相对于很多其他类别的案件,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中的原告赢得诉讼、获得赔偿的几率比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