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搭乘老乡的电动自行车途中发生两车相撞的车祸,造成他十级伤残,为了索赔,事后他将肇事双方告上法院。日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对赔偿责任分配认定予以确认,肇事双方司机分别承担63%和27%的责任,互负连带责任,彭某自身担责10%。
去年11月17日晚,彭某搭乘老乡蔡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外出,车子自西向东行驶途中,跟一辆由东往南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彭某、蔡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彭某受伤较为严重,立即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尺桡骨骨折、左第5掌骨远端骨折、左侧肋骨多发性骨折等,住院治疗22天。
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肇事司机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蔡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彭某无责任。经鉴定,彭某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今年7月,彭某将蔡某、王某诉至法院,诉求赔偿其各项损失12.14万余元。
立案后,法院依王某申请,依法追加黄岩某模业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法庭上,蔡某觉得有些无辜,辩称是彭某要求他帮忙捎带一段路,他是无偿帮助彭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辩称,他是模业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他正为公司工作一事去试模路上。彭某的损失应当由模业公司赔偿。
模业公司对此并不认同,称王某不是本公司员工,公司与王某也没有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公司从事模具加工,一般承包给他人加工,年底结算。与王某不存在雇佣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定,彭某因伤造成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90282.76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合计94282.7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彭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94282.76元,因彭某乘坐蔡某的电动自行车,违反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其对自身损害自负10%责任,即9028.27元(不含精神抚慰金)。由王某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63%的赔偿责任,即59678.14元(含精神抚慰金2800元),由蔡某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27%的赔偿责任,即25576.34元(含精神抚慰金1200元),王某、蔡某互负连带责任。彭某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王某称自己是模业公司的员工,但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事实,且模业公司也予以否认,对此法院暂不作认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